作者titita (许我一只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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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和解赔偿金的问题
时间Wed Nov 22 08:21:48 2006
※ 引述《gizi (嘿嘿)》之铭言:
: 三年前与我姊与一个大学生发生车祸
: 後来和解了
: 对方要赔偿我家40万
: 但是因为是学生
: 就想说等他毕业赚钱後再慢慢还
: 但是最近突然有人告诉我说
: 和解书是有「有效期限」的
: 他说过五年讨不到就没效力了
: 是这样子的吗?
: 感谢
个人解读 和解书是同一个契约...
并无所谓的有效期限 要看契约内容怎麽定...
只是到时对方不履约 你要告他啥罪的问题
下列条文供你做参考....
民第 197 条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
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於前项时效
完成後,仍应依关於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99 条
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附解除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
依当事人之特约,使条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条件成就之时发生者,依其特
约。
第 100 条
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於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
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第 102 条
附始期之法律行为,於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
附终期之法律行为,於期限届满时,失其效力。
第一百条之规定,於前二项情形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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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不了痴情夜别忘记伤心痛
我的一生一世只有你会懂
我爱上你给的痛 只要活在你的怀中
但求今生化做伴你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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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itita 来自: 163.30.187.125 (11/22 08:25)
→ gizi:谢谢你...我会去请教律师关於这方面的问题 11/23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