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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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申請勞保給付? 公司團保? 有疑問
時間Sat Nov 18 08:37:21 2006
前文恕刪
基本上你是在工作時間內發生車禍,且騎機車外送也是工作範圍之內,
因為外送而發生車禍,這也應該要那入職業災害保護範圍,
所以只要是因為此次受傷而導致的損失,雇主都應該要負擔"無過失責任"的補償,
雇主應該要負擔你的醫藥費 復健費 無法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
如果你是計時工讀,那應該要算你近半年每月薪資平均所得,
計算出月平均薪資來作為補償基準,若是涉及日薪則月薪/30=日薪,
在你的情況中,你可以估算因此次車禍而支出的所有醫療費用,
還有兩個月沒有辦法工作的薪水,但是你撞老人家若是需要賠償問題,
賠償老人家問題最好叫公司出面賠償,就說你是因工作期間車禍,
是因為公司而發生車禍,所以公司也應該要道義上負責,請公司出面協商.
(車禍賠償對方損失這部份,勞基法五十九條規定並沒有保障到,請公司出面解決較佳)
至於團保的部份,團保應該要是公司給所有員工團保,且保費由公司支出,
勞工並不用支出團保保費,團保算是公司給予勞工的一種福利,
(如果團保要由勞工從薪水支出的話,那公司就違反勞動基準法規範)
但是有幫勞工投保團保,並不代表可以免除要幫勞工投保義務,
所以基本上沒有投保勞保是公司違法,而因公司違法造成你沒辦法申請勞保,
則公司有義務要負擔補償你所有的損失,且公司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所以你計算這四萬多是不是能夠合理補償你的薪水跟醫藥費,如果夠就OK,
如果不夠則拿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出來跟雇主談,至於保險公司團保理賠部份,
究竟保險公司理賠多少? 對你來說不是很重要,因為公司應負擔你所有損失,
還有上法院是每個人的權利,所以你老闆說的沒錯,只是上法院大家都麻煩 @@" .
附上我所提到的法律條文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第 72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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