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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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申请劳保给付? 公司团保? 有疑问
时间Sat Nov 18 08:37:21 2006
前文恕删
基本上你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车祸,且骑机车外送也是工作范围之内,
因为外送而发生车祸,这也应该要那入职业灾害保护范围,
所以只要是因为此次受伤而导致的损失,雇主都应该要负担"无过失责任"的补偿,
雇主应该要负担你的医药费 复健费 无法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
如果你是计时工读,那应该要算你近半年每月薪资平均所得,
计算出月平均薪资来作为补偿基准,若是涉及日薪则月薪/30=日薪,
在你的情况中,你可以估算因此次车祸而支出的所有医疗费用,
还有两个月没有办法工作的薪水,但是你撞老人家若是需要赔偿问题,
赔偿老人家问题最好叫公司出面赔偿,就说你是因工作期间车祸,
是因为公司而发生车祸,所以公司也应该要道义上负责,请公司出面协商.
(车祸赔偿对方损失这部份,劳基法五十九条规定并没有保障到,请公司出面解决较佳)
至於团保的部份,团保应该要是公司给所有员工团保,且保费由公司支出,
劳工并不用支出团保保费,团保算是公司给予劳工的一种福利,
(如果团保要由劳工从薪水支出的话,那公司就违反劳动基准法规范)
但是有帮劳工投保团保,并不代表可以免除要帮劳工投保义务,
所以基本上没有投保劳保是公司违法,而因公司违法造成你没办法申请劳保,
则公司有义务要负担补偿你所有的损失,且公司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所以你计算这四万多是不是能够合理补偿你的薪水跟医药费,如果够就OK,
如果不够则拿劳基法第五十九条出来跟雇主谈,至於保险公司团保理赔部份,
究竟保险公司理赔多少? 对你来说不是很重要,因为公司应负担你所有损失,
还有上法院是每个人的权利,所以你老板说的没错,只是上法院大家都麻烦 @@" .
附上我所提到的法律条文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59 条 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左列规定
予以补偿。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
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需之医疗费用。职业病之
种类及其医疗范围,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二 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
疗期间届满二年仍未能痊癒,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四十个月
之平均工资後,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
三 劳工经治疗终止後,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其身体遗存残废者,雇
主应按其平均工资及其残废程度,一次给予残废补偿。残废补偿标准
,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名 称: 劳工保险条例 (民国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条 凡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
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
一 受雇於雇用劳工五人以上之公、民营工厂、矿场、盐场、农场、牧场
、林场、茶场之产业劳工及交通、公用事业之员工。
二 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
第 72 条 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保险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
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
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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