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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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請問這樣離職可以嗎?
時間Fri Nov 17 15:40:26 2006
※ 引述《s81546 (偽工程師)》之銘言:
: 我在這公司做了2個半月
: 因為沒勞保 且工作時間不固定又危險
: 所以做一個多月就決定辭職 但是因為沒找到工作
: 先講離職又怕他們故意在這段期間剝削我
: 所以在前幾天找到工作後今天就跟他提出離職
: 可是老闆卻說要交接1個禮拜
: 但是這公司加我只有4人 且剩下的都是一些經驗比我好的師父
: 我做的也是一些無關客戶的事
: 請問我還需要交接嗎?
其實老闆要求你交接一週再走,我覺得這個要求並不會很過分,
只是我知道實務上很多勞工不想這份工作另找出路,為求收入穩定,
常常都是找到後才提出辭呈,但是就算是找到後提出辭呈,還是應該要有段交接期,
所以這個時間三天到一週,我覺得都非常合理.
不過從勞基法來看,你是可以馬上提出辭呈,不用任何的預告期,還可以直接走人,
不過這是法律上規定,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年資者,提前七日預告,
但是三個月以下的年資無任何規範預告期的條文,所以你在法律上是不用預告離職,
只是道義上還是要提前幾天告知.
如果不提前告知,通常最後ㄧ兩個月的薪水很容易被扣住,或是公司不給你離職證明書,
如果不你在乎薪水被扣住 或是 拿不到離職證明書,而要去勞工局申訴要薪資而麻煩,
亦或是你根本不在乎,那你直接走人,老闆也沒辦法對你做啥麼,
最多有可能要承擔被公司提告民事求償,但是公司告你的機率一般來說不高.
附上我所提到的法律條文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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