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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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请问这样离职可以吗?
时间Fri Nov 17 15:40:26 2006
※ 引述《s81546 (伪工程师)》之铭言:
: 我在这公司做了2个半月
: 因为没劳保 且工作时间不固定又危险
: 所以做一个多月就决定辞职 但是因为没找到工作
: 先讲离职又怕他们故意在这段期间剥削我
: 所以在前几天找到工作後今天就跟他提出离职
: 可是老板却说要交接1个礼拜
: 但是这公司加我只有4人 且剩下的都是一些经验比我好的师父
: 我做的也是一些无关客户的事
: 请问我还需要交接吗?
其实老板要求你交接一周再走,我觉得这个要求并不会很过分,
只是我知道实务上很多劳工不想这份工作另找出路,为求收入稳定,
常常都是找到後才提出辞呈,但是就算是找到後提出辞呈,还是应该要有段交接期,
所以这个时间三天到一周,我觉得都非常合理.
不过从劳基法来看,你是可以马上提出辞呈,不用任何的预告期,还可以直接走人,
不过这是法律上规定,劳基法第十六条规定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年资者,提前七日预告,
但是三个月以下的年资无任何规范预告期的条文,所以你在法律上是不用预告离职,
只是道义上还是要提前几天告知.
如果不提前告知,通常最後ㄧ两个月的薪水很容易被扣住,或是公司不给你离职证明书,
如果不你在乎薪水被扣住 或是 拿不到离职证明书,而要去劳工局申诉要薪资而麻烦,
亦或是你根本不在乎,那你直接走人,老板也没办法对你做啥麽,
最多有可能要承担被公司提告民事求偿,但是公司告你的机率一般来说不高.
附上我所提到的法律条文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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