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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一般的違約金條款大概都是限制勞工至少要工作幾個月, 如果違反該項契約,則必須要賠償公司固定數額違約金,或是扣多少的薪水做為賠償. 就像是有板友的公司勞動契約契約是這樣寫的 任職規定 : (本人同意此項以下規定 :_______) 1.一年條款 : 到職一年內離職扣薪資一個月,此規定是希望每位員工到oo皆能在面談 時完全了解並認同公司,且長期服務若真有不適應也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做選擇, 避免耗費公司培訓的資源及相關人員的精神付出. 從契約字義來說,就是ㄧ年內不可以離職,要不然賠償一個月的薪水給公司, 當然有些公司會寫三個月或是固定數額(十萬或三十萬或一百萬亦可), 當然公司最好應估算員工離職對公司會造成多大損失,依照一般情況來訂定, 所以一切應以合理為準,但是實務上違約金金額都是由公司片面訂定, 所以有時候會造成違約金明顯不合理,藉由鉅額違約金來限制勞工. 而上述例中條款,很常見的違約金條款,很多公司都有可能會簽到,以銀行最多最著名 基本上勞動契約也屬契約的一種 只要裡面的條款沒有極度不公平的情況 或許有版友認為這是不合法,但是在我看來,並沒有違法之處,除非契約條款就顯失公平 但是我想各位版友都非法律人,所以當日後自己簽這種條款時,盡量都要認為是有效, 雖然該條款有效,但是萬一發生糾紛也不用太緊張,聽我ㄧ下說明 違約金條款大多應針對員工訓練費用或是因你離職所造成公司的損失為求償標準 違約金條款意思就是代表,今天公司訓練妳,萬一你訓練完就跑走 那公司會損失訓練費用,亦或是,今天妳離職因素或其他行為造成公司損失情況發生 EX:銀行招考銀行員-->送員工去訓練--->結束後去銀行上班-->馬上辭職-->訓練損失 員工突然馬上離職或交接不清--->公司因此而導致損失 這都是公司可以向勞工求償違約金的部份,因為該部分仍為未知數, 所以會先訂金額或是幾個月的薪水,這是很常見 我想版友應該針對我所說的公司損失應由勞工負擔,沒有爭議吧,當出現這種情況時, 公司的確有權可以向勞工求償,所以在我看來違約金條款並沒有違法, 再說這些契約也都是經過雙方簽名蓋章同意,既然都同意了,豈是可以說反悔就反悔 說到這邊,我想版友應該同意我所說的違約金條款仍為有效吧, 接下來我針對違約金條款實際效力來做說明,法律上法院的見解仍是違約金條款是有效, 但是公司可以向勞工的求償金額,應以公司實際損失為限,這是法院法官見解, 但是麻煩的此見解還是要透過法院才能確定,就像是中華商銀勞工的案例, 若不是法官說不算,契約條款本來就有效,公司告你違約本就可以, 故簽了是為自己找麻煩,不簽就是放棄工作,但是重點是你還是有是否簽約與否. 如果是我遇到這樣的契約,我還是會簽,但是如果公司會跟我求償時,我會跟公司協商, 把金額降到最低,同時節省上法院的麻煩,當然如果你算準公司不會告你的話, 那你大可不用賠錢,但是我的見解是不用陪那麼多跟公司協商降低金額 EX:違約金約定三個月薪水大約十萬,大談到剩一兩萬就OK(視個人主觀看法) 另外,跟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公司最常會預扣薪水,甚至就不給薪水, 這個問題跟違約金是兩碼子事情,請分開來看,因為這部份勞基法上有規定,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不能預扣勞工薪水做為違約金或賠償金, 所以公司無論如何都不能夠亂扣你薪水,尤其是把薪水拿去當違約金或賠償金, 這絕對是違法的事情,而且你可以去申訴,勞動檢查單位查證屬實,就會開罰公司, 最後總結一下,違約金條款應為有效狀態,但是如果認為違約金不合理可拒絕給付, 或是跟公司協商降低至合理金額,要不然可請公司尋民事訴訟法律解決, 第二有關於積欠工資的部份,公司應該還是要給積欠的所有薪資,這是無庸置疑的, 要不然絕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亂扣勞工薪水是錯誤的行為. 如果遇到雇主利用契約違約金而強制扣你薪水建議採行的作法: 1.列印下來勞動基準法並用心看ㄧ下,接下來去公司跟雇主協商, 說公司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上面明文規定.....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上面名為規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上面明文規定..... 然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寫著,公司是不可以扣住勞工薪水不發, 這是違法的,如果你不給我,那我就會去勞工局與勞動檢查處(所)申訴, 到時候你被主管機關罰,那就是你的錯,不關我的問題, 就盡量協商去要錢就是了....... 2.協商沒有結果,那就去勞工局申訴,說要召開勞資協調會,希望主關機關幫你主張權利, 當然這段等待期間(ㄧ個月左右),你也可以再去跟公司協商,或等勞工局出面協調, 等到開會說明事實,承辦人員自然會幫你要工資. 3.當協調又不成立,老闆死都不給的時候,那你就去勞動檢查處(所)申訴, 這個是檢查單位,就派勞動檢查員去調查,調查結束後會給你調查報告, 說明公司有無違法,有違法就應該會被罰錢(起碼公司有被罰錢也出口氣) 4.考慮要不要上法院去打訴訟,要打訴訟的話大概就是這樣動作, 支付命令------------->法院調解庭------------->民事法院訴訟--->訴訟結果 (如果對方對支付命令有意異) (法院調解不成立) 如果上述階段雇主對支付命令無異議或調解成立,那就會拿到錢了 以上是我的見解,有錯請指正 最後附上我所說的法律條文 ()內為簡單解釋規範內容 第 22 條 第 2 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規範雇主薪水要全數給付)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規範雇主要按時給勞工薪水)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規範雇主發薪水資料要留五年)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不能亂扣勞工薪水當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亦包括不合理扣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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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vysky:好文推 ^^ 01/22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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