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e1123 (湯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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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房東提前口頭解約,有關押金問題
時間Tue Nov 14 16:39:01 2006
: 房東口頭上已經答應讓我們在約滿前搬走
: 只是提出時間要提早一個月,這個房東處理房屋問題的方式是不處理,但是該收的錢絕對
: 不少收我們現在擔心 ,到時跟她提搬家的時間後她會以"讓我們再租2個月"的說法變像不
: 退押金。
租賃契約乃民法債篇所明定有名契約之一,如房東房客於訂租約後,均應受租約之約束,
不得反悔,除了房東房客均同意,另訂契約,或修改契約外,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均
應受法律之規範,不得由一方任意為之。三者不同點如下:
租約之終止:乃租賃契約成立生效後,因某種原因房東或房客不願讓租約繼續生效,
而於特定時點以後讓租約消滅,但消滅前之租約仍有效,故房東房客不須回復原狀。
租約之解除:乃租賃契約成立後因訂約時有瑕疵,由房東或房客將租約解除,生溯及效力
,與一開始就未立租約同,故房東房客須回復訂約前之原狀。
租約之延續:乃定有期限之租約,因到期後,房東或房客不變更租約之內容,而延長租賃
期限,原租約自始至終均有效。
所以如果是你提出要提早搬走,理當房東不用退房租給你,但保証金應該退給你,定水電
費在你住的時間內你還是要付。但是如果租約為一年,而你在住不滿一年,那你的保証金
會拿來當違約金為賠償給房東。
http://tw.myblog.yahoo.com/tom507t/article?mid=215&prev=-1&next=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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