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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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我要辭職..但是我老闆不放人
時間Tue Nov 14 15:39:21 2006
※ 引述《wij1205 (煩惱與快樂)》之銘言:
: 因為工作不適合,所以在之前就找到另一份工作
: 今天跟老闆提辭職的時候,老闆說我要把我手上的專案結束才能走
: 不然要負責社會任(就是說他可能會告我就對了)
: 我今天提辭職的時候,有點理虧
: 今天11/13號,我離職日寫11/14號
: 我知道這樣不太對,但是我在這家公司未滿1個半月,也未過公司的試用期45天
: 當簽契約的時候,只有我寫,
: 公司條約清楚的寫明,離職必需一個月前提出,不然要賠一個月薪資
: 我跟他講我願意賠,且我有找到其他工作,下禮拜一就要去報到
: 他居然說:我有辦法讓你到不了其他公司
: ps我新找的公司跟現在這個完全不同領域,是比較有規模的公司
我個人覺得啦,除非你目前的老闆有認識你未來工作公司的老闆情況下,
才有辦法來刁難你,要不然怎麼可能會讓你找不到其他工作,
至於說有辦法讓你到不了其他公司工作,這只是隨便亂說的,要留住你而已,
你跟老闆在簽勞動契約的時候,契約條款說要在一個月年提出辭呈,
這一點你可以不用理該規定,你可以引用勞基法第十五條跟第十六條規定規定,
說你工作未滿三個月,在勞動基準法上並無預告期間的限制,所以
所以勞動契約上該條款限定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出,
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所以該契約條款牴觸法律應為無效,
但是強烈建議辭職不要做的太絕,是沒有預告期沒錯,但也不用今天遞辭呈明天走人,
這樣對雇主相對的也不太公平,而且就算離職也負有交接工作進度義務,
如果交接不完全而造成公司損失,那公司還是可以跟你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還是提前跟公司講,並作好交接工作進度義務.
: 現在這個只有不到15人的小公司
: 我覺得我有被他威脅的感覺
: 我情願薪水都不要,只求他讓我走人
: 他就說這還要看我同不同意
: 我就跟他講我的第二個方案..先讓我去新公司報到
: 下班我還是做這個專案...要報告的時候我會請假出來報告
: 他就說可以考慮...但他還沒同意
: 我下個禮拜就要去報到了..他說這幾天我如果表現好的話
: 看看情況要不要讓我執行我所謂的第二方案
: 我已經盡量處理圓融...
: 但是他似乎不放人
: 這家公司進去時..連基本的健檢都沒做...
: 我想問..我可能被告嗎??
: 我在哪幾個地方站得住腳呢??
你如果不怕薪資領不到,那你就遞出辭呈,在時間到之前,把你工作業務交接給主管,
所有細節都交接給主管,在交接完畢之後,請主管簽個交接清冊或是文件來證明,
然後就可以放心的走人,反正不要因為你擅自離職造成公司損失就好了,
這樣你就不會因離職問題而很容易鬧上法院,至於老闆威脅你且不讓你走的問題,
你就不要理老闆所說的,提前遞辭呈說並交接完畢才是重點,只是通常你這樣離職,
還沒領到的薪水通常會很難領到,既然你不在意,那辭職對你來講更簡單.
還有有關你勞動契約上的違約金問題,基本上都要按照契約上訂定行使雙方權利義務,
既然你有違約情況,那就"最多大不了賠償一個月薪水",至於實際賠償違約金問題,
應該還是可以由雙方協商議定,不過既然契約有註明,當然上限是"一個月薪水",
如果你薪水都不想要了,那就不用談了,就遞出辭呈然後完成交接,即可走人,
只是如果不想要上民事訴訟法院,盡量還是交接工作清楚 及 提前幾天遞辭呈.
還有如果對於契約上的違約金條款,萬一公司載明鉅額違約金的情況出現,
而你又不小心簽名同意了,那這個違約金的效力為何?
基本上這樣的違約金條款,"請求賠償的金額" 應以 "公司實際損失金額為上限".
至於細節 我在 salary 版上 曾有PO文章回答過這個問題
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你可以去該版閱讀我的這篇文章,裡面寫的比較詳細.
(ps: 這篇文章我稍作修改,已經回po板上了)
16278 510/18 sunhappy R: [問題]契約內有條"一年條款" 是否合法呢
附上我所提到的法律條文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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