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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j1205 (煩惱與快樂)》之銘言: : 因為工作不適合,所以在之前就找到另一份工作 : 今天跟老闆提辭職的時候,老闆說我要把我手上的專案結束才能走 : 不然要負責社會任(就是說他可能會告我就對了) : 我今天提辭職的時候,有點理虧 : 今天11/13號,我離職日寫11/14號 : 我知道這樣不太對,但是我在這家公司未滿1個半月,也未過公司的試用期45天 : 當簽契約的時候,只有我寫, : 公司條約清楚的寫明,離職必需一個月前提出,不然要賠一個月薪資 : 我跟他講我願意賠,且我有找到其他工作,下禮拜一就要去報到 : 他居然說:我有辦法讓你到不了其他公司 : ps我新找的公司跟現在這個完全不同領域,是比較有規模的公司 我個人覺得啦,除非你目前的老闆有認識你未來工作公司的老闆情況下, 才有辦法來刁難你,要不然怎麼可能會讓你找不到其他工作, 至於說有辦法讓你到不了其他公司工作,這只是隨便亂說的,要留住你而已, 你跟老闆在簽勞動契約的時候,契約條款說要在一個月年提出辭呈, 這一點你可以不用理該規定,你可以引用勞基法第十五條跟第十六條規定規定, 說你工作未滿三個月,在勞動基準法上並無預告期間的限制,所以 所以勞動契約上該條款限定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出, 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所以該契約條款牴觸法律應為無效, 但是強烈建議辭職不要做的太絕,是沒有預告期沒錯,但也不用今天遞辭呈明天走人, 這樣對雇主相對的也不太公平,而且就算離職也負有交接工作進度義務, 如果交接不完全而造成公司損失,那公司還是可以跟你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還是提前跟公司講,並作好交接工作進度義務. : 現在這個只有不到15人的小公司 : 我覺得我有被他威脅的感覺 : 我情願薪水都不要,只求他讓我走人 : 他就說這還要看我同不同意 : 我就跟他講我的第二個方案..先讓我去新公司報到 : 下班我還是做這個專案...要報告的時候我會請假出來報告 : 他就說可以考慮...但他還沒同意 : 我下個禮拜就要去報到了..他說這幾天我如果表現好的話 : 看看情況要不要讓我執行我所謂的第二方案 : 我已經盡量處理圓融... : 但是他似乎不放人 : 這家公司進去時..連基本的健檢都沒做... : 我想問..我可能被告嗎?? : 我在哪幾個地方站得住腳呢?? 你如果不怕薪資領不到,那你就遞出辭呈,在時間到之前,把你工作業務交接給主管, 所有細節都交接給主管,在交接完畢之後,請主管簽個交接清冊或是文件來證明, 然後就可以放心的走人,反正不要因為你擅自離職造成公司損失就好了, 這樣你就不會因離職問題而很容易鬧上法院,至於老闆威脅你且不讓你走的問題, 你就不要理老闆所說的,提前遞辭呈說並交接完畢才是重點,只是通常你這樣離職, 還沒領到的薪水通常會很難領到,既然你不在意,那辭職對你來講更簡單. 還有有關你勞動契約上的違約金問題,基本上都要按照契約上訂定行使雙方權利義務, 既然你有違約情況,那就"最多大不了賠償一個月薪水",至於實際賠償違約金問題, 應該還是可以由雙方協商議定,不過既然契約有註明,當然上限是"一個月薪水", 如果你薪水都不想要了,那就不用談了,就遞出辭呈然後完成交接,即可走人, 只是如果不想要上民事訴訟法院,盡量還是交接工作清楚 及 提前幾天遞辭呈. 還有如果對於契約上的違約金條款,萬一公司載明鉅額違約金的情況出現, 而你又不小心簽名同意了,那這個違約金的效力為何? 基本上這樣的違約金條款,"請求賠償的金額" 應以 "公司實際損失金額為上限". 至於細節 我在 salary 版上 曾有PO文章回答過這個問題 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你可以去該版閱讀我的這篇文章,裡面寫的比較詳細. (ps: 這篇文章我稍作修改,已經回po板上了) 16278 510/18 sunhappy R: [問題]契約內有條"一年條款" 是否合法呢 附上我所提到的法律條文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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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35.110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140.119.235.110 (11/1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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