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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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我要辞职..但是我老板不放人
时间Tue Nov 14 15:39:21 2006
※ 引述《wij1205 (烦恼与快乐)》之铭言:
: 因为工作不适合,所以在之前就找到另一份工作
: 今天跟老板提辞职的时候,老板说我要把我手上的专案结束才能走
: 不然要负责社会任(就是说他可能会告我就对了)
: 我今天提辞职的时候,有点理亏
: 今天11/13号,我离职日写11/14号
: 我知道这样不太对,但是我在这家公司未满1个半月,也未过公司的试用期45天
: 当签契约的时候,只有我写,
: 公司条约清楚的写明,离职必需一个月前提出,不然要赔一个月薪资
: 我跟他讲我愿意赔,且我有找到其他工作,下礼拜一就要去报到
: 他居然说:我有办法让你到不了其他公司
: ps我新找的公司跟现在这个完全不同领域,是比较有规模的公司
我个人觉得啦,除非你目前的老板有认识你未来工作公司的老板情况下,
才有办法来刁难你,要不然怎麽可能会让你找不到其他工作,
至於说有办法让你到不了其他公司工作,这只是随便乱说的,要留住你而已,
你跟老板在签劳动契约的时候,契约条款说要在一个月年提出辞呈,
这一点你可以不用理该规定,你可以引用劳基法第十五条跟第十六条规定规定,
说你工作未满三个月,在劳动基准法上并无预告期间的限制,所以
所以劳动契约上该条款限定离职必须一个月前提出,
是违反劳动基准法第十五及十六条规定,所以该契约条款抵触法律应为无效,
但是强烈建议辞职不要做的太绝,是没有预告期没错,但也不用今天递辞呈明天走人,
这样对雇主相对的也不太公平,而且就算离职也负有交接工作进度义务,
如果交接不完全而造成公司损失,那公司还是可以跟你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还是提前跟公司讲,并作好交接工作进度义务.
: 现在这个只有不到15人的小公司
: 我觉得我有被他威胁的感觉
: 我情愿薪水都不要,只求他让我走人
: 他就说这还要看我同不同意
: 我就跟他讲我的第二个方案..先让我去新公司报到
: 下班我还是做这个专案...要报告的时候我会请假出来报告
: 他就说可以考虑...但他还没同意
: 我下个礼拜就要去报到了..他说这几天我如果表现好的话
: 看看情况要不要让我执行我所谓的第二方案
: 我已经尽量处理圆融...
: 但是他似乎不放人
: 这家公司进去时..连基本的健检都没做...
: 我想问..我可能被告吗??
: 我在哪几个地方站得住脚呢??
你如果不怕薪资领不到,那你就递出辞呈,在时间到之前,把你工作业务交接给主管,
所有细节都交接给主管,在交接完毕之後,请主管签个交接清册或是文件来证明,
然後就可以放心的走人,反正不要因为你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就好了,
这样你就不会因离职问题而很容易闹上法院,至於老板威胁你且不让你走的问题,
你就不要理老板所说的,提前递辞呈说并交接完毕才是重点,只是通常你这样离职,
还没领到的薪水通常会很难领到,既然你不在意,那辞职对你来讲更简单.
还有有关你劳动契约上的违约金问题,基本上都要按照契约上订定行使双方权利义务,
既然你有违约情况,那就"最多大不了赔偿一个月薪水",至於实际赔偿违约金问题,
应该还是可以由双方协商议定,不过既然契约有注明,当然上限是"一个月薪水",
如果你薪水都不想要了,那就不用谈了,就递出辞呈然後完成交接,即可走人,
只是如果不想要上民事诉讼法院,尽量还是交接工作清楚 及 提前几天递辞呈.
还有如果对於契约上的违约金条款,万一公司载明钜额违约金的情况出现,
而你又不小心签名同意了,那这个违约金的效力为何?
基本上这样的违约金条款,"请求赔偿的金额" 应以 "公司实际损失金额为上限".
至於细节 我在 salary 版上 曾有PO文章回答过这个问题
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你可以去该版阅读我的这篇文章,里面写的比较详细.
(ps: 这篇文章我稍作修改,已经回po板上了)
16278 510/18 sunhappy R: [问题]契约内有条"一年条款" 是否合法呢
附上我所提到的法律条文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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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unhappy 来自: 140.119.235.110 (11/14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