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emoti (一直向前走)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刑事案件負責人的角色
時間Sun Nov 12 22:13:19 2006
※ 引述《emilypooh (You don't see me)》之銘言:
: 請問一下如果一補習班發生刑事案件
: 那負責人與班主任的刑事上刑責為何
: 又班主任可以證明只是掛名的話
: 是否可以減除刑事責任呢
: 謝謝 :)
基本上,能成立刑事責任的,只有「自然人」
而必須負責的自然人,又以「實際上有去做違背刑事刑罰規定的人」為限
假設真的只是掛名,完全從來不管事,
被訴追的違法行為既沒做、也不知情(包括沒有容認別人去做,而不阻止)
理論上,應該不用負刑事責任
「組織」的話,依法律規定,可能有「行政責任」
但是假如真的發生一些違法的事情,可能還涉及到「民事責任」
這就不是負責人說他只是掛名這麼簡單就可以了事的
既然自己同意當人頭,自然也要盡相當的注意義務
不讓別人用自己的名字去做違法的事情囉!!
不過,原po既然沒有說出來發生什麼樣的事情
沒辦法幫你掛保證誰有責任誰沒責任
只能說「理論上」就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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