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emoti (一直向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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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刑事案件负责人的角色
时间Sun Nov 12 22:13:19 2006
※ 引述《emilypooh (You don't see me)》之铭言:
: 请问一下如果一补习班发生刑事案件
: 那负责人与班主任的刑事上刑责为何
: 又班主任可以证明只是挂名的话
: 是否可以减除刑事责任呢
: 谢谢 :)
基本上,能成立刑事责任的,只有「自然人」
而必须负责的自然人,又以「实际上有去做违背刑事刑罚规定的人」为限
假设真的只是挂名,完全从来不管事,
被诉追的违法行为既没做、也不知情(包括没有容认别人去做,而不阻止)
理论上,应该不用负刑事责任
「组织」的话,依法律规定,可能有「行政责任」
但是假如真的发生一些违法的事情,可能还涉及到「民事责任」
这就不是负责人说他只是挂名这麽简单就可以了事的
既然自己同意当人头,自然也要尽相当的注意义务
不让别人用自己的名字去做违法的事情罗!!
不过,原po既然没有说出来发生什麽样的事情
没办法帮你挂保证谁有责任谁没责任
只能说「理论上」就是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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