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e0416 (失眠)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補習班退費 舊規 新制 之適用問題?
時間Thu Nov 9 14:33:34 2006
※ 引述《rone0416 (失眠)》之銘言:
: ※ 引述《rone0416 (失眠)》之銘言:
: : 要退費之前已查過相關法條規定,但今日補習班人員告知我
: : 因為我是在新的修改條文公告之前(9月17日)報名的
: : 所以必須扣除百分之25(新的條文規定只能扣百分之5)
: : 我疑問的是,真的是這樣的嗎?
: : 因為距離開課日期還有60日以上,所以我非常確認我是符合
: : 只能扣百分之5的條件!
: : 請版上好人幫我解答,謝謝!
: : (相關法條為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 首先感謝版上的諸位好人的回答^_^
: 今日打電話過去台北市政府詢問,得到的結果是
: 適用新法!
: 不論報名或繳費日期,只要是在新法公佈日(9/11)以後說要退費的話
: 都適用新法!
: 希望補習班不要再貪這種小便宜了!
再來回報這次要求退費的後續!
一開始補習班也還是說只能退七成五
在我跟補習班說明我打過電話到"台北市教育局"詢問後
他們就說要向經理申請(反正經理每天都請假就對了~)
然後過了幾天,我就拿到95%的退費了!
所以如果有版友也遇到一樣情況的,不要被補習班唬過了
要保護自己的權利阿~
感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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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4.76
1F:推 ivysky:恭禧! 謝謝回報結果~ 11/09 14:43
2F:推 ivysky:日前有板友私下提出見解:補習班退款的規定乃是行政命令性質 11/09 14:44
3F:推 ivysky:推論此適用於行政法令之從新從輕.(其實仍不太懂,我外行人) 11/09 14:47
4F:推 ivysky:該板友目前不願現身說法...請樓主勿將其身份曝光哦! 11/09 14:50
5F:推 foone:我不認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原則,從輕要有明文 11/09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