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一定得去嗎?
時間Thu Nov 9 11:19:21 2006
※ 引述《poppoccw (David)》之銘言:
: 我是醫師 有件醫療糾紛 對方申請調解
: 說實在的我實在覺得很煩 我根本沒錯 醫院協調會議也開過
: 區公所協調會開過一次 衛生局協調會開過一次
: 我開這種會開了三次 根本沒有什麼效果 只是去賠笑臉
: 其實對方在刑事方面已過了追溯期(6個月追溯期) 也沒去告
: 現在只剩民事
: 現在他又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我問過了 他可以無限制申請= ="
: 我想請問法律神人 不去可以嗎? 我上次那一次發現調解委員根本no function呀
: 就兩邊聽一聽 然後問你要不要接受對方要求的金額 不要? 那調解失敗
: 一拍兩散.....
: 就是因為上次的經驗 所以才覺得這種no function的會能幹麻?
: 去看對方的臉色 被對方罵嗎?
: 硬的話我說不出口 軟的話我也不想再講 我也不想再看到對方(煩啦)
: 請問不去會怎樣嗎? 感恩...
最高法院95台上字第1235號
中略...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 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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