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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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乡镇市区公所调解委员会一定得去吗?
时间Thu Nov 9 11:19:21 2006
※ 引述《poppoccw (David)》之铭言:
: 我是医师 有件医疗纠纷 对方申请调解
: 说实在的我实在觉得很烦 我根本没错 医院协调会议也开过
: 区公所协调会开过一次 卫生局协调会开过一次
: 我开这种会开了三次 根本没有什麽效果 只是去赔笑脸
: 其实对方在刑事方面已过了追溯期(6个月追溯期) 也没去告
: 现在只剩民事
: 现在他又去区公所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我问过了 他可以无限制申请= ="
: 我想请问法律神人 不去可以吗? 我上次那一次发现调解委员根本no function呀
: 就两边听一听 然後问你要不要接受对方要求的金额 不要? 那调解失败
: 一拍两散.....
: 就是因为上次的经验 所以才觉得这种no function的会能干麻?
: 去看对方的脸色 被对方骂吗?
: 硬的话我说不出口 软的话我也不想再讲 我也不想再看到对方(烦啦)
: 请问不去会怎样吗? 感恩...
最高法院95台上字第1235号
中略...
按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
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条第1项定有明文。又关於侵
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应 以请求权人实际知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算,
非以知悉赔偿义务人因侵权行为所构成之犯罪行为经检察官起诉,或法院判决有罪为准。
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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