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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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任職身份變更 僱傭契約 競業禁止之效力
時間Tue Nov 7 15:09:32 2006
列相關判決給你看:
這是 PC home 的產品經理跳槽到 Yahoo 去上班所衍生的事,
之前網路上有報導這樣子的新聞。
【裁判字號】 94 , 勞訴 , 205
【裁判日期】 95060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再列理由中之關鍵字:
按依照
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
約,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且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
定有明文。所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
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而有顯失公
平之情形,其判斷之具體依據應為法益權衡。次按受僱人
離職後原來並無競業禁止義務,故約定受僱人於離職後不
得從事一定職業之競業禁止約款,顯係限制受僱人職業選
擇權利之行使,並因此使受僱人不得取得符合其個人技能
之勞務對價及限制其個人技術之維持與提升,自影響受僱
人之人格與經濟利益,對受僱人而言自屬重大不利益,自
屬使該離職受僱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則競業禁
止約款若以附合契約方式訂定,該競業禁止約款是否有效
自應審酌是否該當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顯失公平之情形,
即是否有失兩造權益平衡。
至於所簽之約有效否?
惟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除非其限
制之時間、地域及營業態樣超逾合理範圍,應肯認其效力。
競業條款是否合理要視:
審酌之要素包括:1 、僱用人有可保護之正當利益:即係指僱用人有
可保護之正當利益
2、依受僱人之職務及地位是否知悉僱用人上開正
當利益及知悉程度
3、限制之期間、區域是否合理。
又所謂雇主可保護之正當利益,審酌競業禁止條款之上開訂
定目的,及對離職員工所造成之上開不利益,及現在為自由
競爭社會,暨營業秘密法第2條對於
**營業秘密所為之規定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並符合: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即該資訊尚未經公告周知
2、因其秘密性質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即經以秘密方式管理。
堪認競業禁止條款之僱用人可保護正當利益,係指僱用人花費勞力、
時間或費用所取得具機密性非公開且有利於企業競爭之機密資訊,該
資訊之所有人有機會取得優於不知或不使用該資訊之競爭對手,
若為
受僱人在該行業工作即可獲得之一般知識,即非屬雇主可保護之正當
利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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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201.246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59.127.201.246 (11/07 15:20)
1F:推 bibliophile:謝謝hotwingking熱心地提供如此有用的判例給我,謝謝~ 11/08 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