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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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任职身份变更 雇佣契约 竞业禁止之效力
时间Tue Nov 7 15:09:32 2006
列相关判决给你看:
这是 PC home 的产品经理跳槽到 Yahoo 去上班所衍生的事,
之前网路上有报导这样子的新闻。
【裁判字号】 94 , 劳诉 , 205
【裁判日期】 950607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4年度劳诉字第205号
主 文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再列理由中之关键字:
按依照
当事人一方预定用於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
约,有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且按其
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民法第247条之1第3款
定有明文。所谓按其情形显失公平,系指依契约本质所生
之主要权利义务,或按法律规定加以综合判断而有显失公
平之情形,其判断之具体依据应为法益权衡。次按受雇人
离职後原来并无竞业禁止义务,故约定受雇人於离职後不
得从事一定职业之竞业禁止约款,显系限制受雇人职业选
择权利之行使,并因此使受雇人不得取得符合其个人技能
之劳务对价及限制其个人技术之维持与提升,自影响受雇
人之人格与经济利益,对受雇人而言自属重大不利益,自
属使该离职受雇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则竞业禁
止约款若以附合契约方式订定,该竞业禁止约款是否有效
自应审酌是否该当民法第247条之1规定显失公平之情形,
即是否有失两造权益平衡。
至於所签之约有效否?
惟竞业禁止约款之效力,本於契约自由原则,除非其限
制之时间、地域及营业态样超逾合理范围,应肯认其效力。
竞业条款是否合理要视:
审酌之要素包括:1 、雇用人有可保护之正当利益:即系指雇用人有
可保护之正当利益
2、依受雇人之职务及地位是否知悉雇用人上开正
当利益及知悉程度
3、限制之期间、区域是否合理。
又所谓雇主可保护之正当利益,审酌竞业禁止条款之上开订
定目的,及对离职员工所造成之上开不利益,及现在为自由
竞争社会,暨营业秘密法第2条对於
**营业秘密所为之规定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
可用於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并符合:
1、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者:即该资讯尚未经公告周知
2、因其秘密性质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
3、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即经以秘密方式管理。
堪认竞业禁止条款之雇用人可保护正当利益,系指雇用人花费劳力、
时间或费用所取得具机密性非公开且有利於企业竞争之机密资讯,该
资讯之所有人有机会取得优於不知或不使用该资讯之竞争对手,
若为
受雇人在该行业工作即可获得之一般知识,即非属雇主可保护之正当
利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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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201.246
※ 编辑: hotwingking 来自: 59.127.201.246 (11/07 15:20)
1F:推 bibliophile:谢谢hotwingking热心地提供如此有用的判例给我,谢谢~ 11/08 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