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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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鄰居的狗讓我快抓狂了...
時間Mon Nov 6 13:31:54 2006
※ 引述《andy740813 (andy)》之銘言:
: 我是在外租屋的學生,鄰居養了二隻黑狗,很兇猛的那種~
: 他們常常不把狗栓好,狗就放在外面,只要有人一出門,他們就追
: 我還常常因為被狗追差點出車禍,今天早上終於跟他們講了(忍了半年)
: 他們很理直氣狀的跟我說,「我不能蹓狗哦!」還跟我說我怎麼沒被咬死~
: 之後雖然有抓進去屋子裡了,但是過了中午又放出來了~!
: 想請問大家,這種事要怎麼解決,請環保局來嗎?
: 我只是不想被狗追阿.......謝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30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X玉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缗佰元折
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事實另補充:「姚X玉在車禍發生後於偵查
犯罪之人未發覺其犯行前,向前去現場處理之員警王清榮自
首,並接受裁判」;證據另補充:姚X玉於95年1 月7 日之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曾坦承:「我所養的一隻咖啡色的狗,
因為鍊子壞了,所以到處亂跑,在上述時間、地點,我的狗
去撞到KZY-962 號重機車,以致該機車人車摔倒而造成交通
事故」。
二、核被告姚X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其在事故發生後於偵查犯罪之人未發覺其犯行前,向
前去現場處理之員警王清榮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一節,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一紙可憑,
並經證人王X榮於偵查中結證屬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
規定減輕其刑。茲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致告訴人受有傷害,
於員警到場處理時,亦自首犯行,惡性本屬較輕,惟嗣於警
訊及偵查中,為推卸責任,乃翻異前詞,且迄今仍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及其過
失程度與造成告訴人傷害之結果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人雖具體求刑
有期徒刑二月,惟本院審酌被告於第一時間即自首犯罪,惡
性較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懲戒,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志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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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201.246
1F:→ hotwingking:我沒有教壞你喔 我只是告訴你狗不栓好會發生意外 11/06 13:32
2F:推 eylnebin:高.....呀...!!! 11/08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