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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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邻居的狗让我快抓狂了...
时间Mon Nov 6 13:31:54 2006
※ 引述《andy740813 (andy)》之铭言:
: 我是在外租屋的学生,邻居养了二只黑狗,很凶猛的那种~
: 他们常常不把狗栓好,狗就放在外面,只要有人一出门,他们就追
: 我还常常因为被狗追差点出车祸,今天早上终於跟他们讲了(忍了半年)
: 他们很理直气状的跟我说,「我不能蹓狗哦!」还跟我说我怎麽没被咬死~
: 之後虽然有抓进去屋子里了,但是过了中午又放出来了~!
: 想请问大家,这种事要怎麽解决,请环保局来吗?
: 我只是不想被狗追阿.......谢谢!
上列被告因过失伤害案件,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95年
度侦字第13093 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姚X玉因过失伤害人,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缗佰元折
算壹日。
事 实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实及证据均引用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
载(如附件)。事实另补充:「姚X玉在车祸发生後於侦查
犯罪之人未发觉其犯行前,向前去现场处理之员警王清荣自
首,并接受裁判」;证据另补充:姚X玉於95年1 月7 日之
交通事故谈话纪录表曾坦承:「我所养的一只咖啡色的狗,
因为链子坏了,所以到处乱跑,在上述时间、地点,我的狗
去撞到KZY-962 号重机车,以致该机车人车摔倒而造成交通
事故」。
二、核被告姚X玉所为,系犯刑法第284 条第1 项前段之过失伤
害罪。其在事故发生後於侦查犯罪之人未发觉其犯行前,向
前去现场处理之员警王清荣自首犯罪,并接受裁判一节,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队交通事故谈话纪录表一纸可凭,
并经证人王X荣於侦查中结证属实,爰依刑法第62条前段之
规定减轻其刑。兹审酌被告因一时疏忽致告诉人受有伤害,
於员警到场处理时,亦自首犯行,恶性本属较轻,惟嗣於警
讯及侦查中,为推卸责任,乃翻异前词,且迄今仍未与告诉
人达成和解,亦未赔偿告诉人,其犯後态度难谓良好及其过
失程度与造成告诉人伤害之结果等一切情状,爰量处如主文
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声请人虽具体求刑
有期徒刑二月,惟本院审酌被告於第一时间即自首犯罪,恶
性较轻,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惩戒,附此叙明。
四、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449 条第1 项、第3 项、第45
4 条第2 项,刑法第284 条第1 项前段、第62条前段、第41
条第1 项前段,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1 条前段、第2条
,迳以简易判决处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决,应於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庭提出上
诉状。
诉。
中 华 民 国 95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陈志铭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 华 民 国 95 年 6 月 30 日
书记官 陈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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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201.246
1F:→ hotwingking:我没有教坏你喔 我只是告诉你狗不栓好会发生意外 11/06 13:32
2F:推 eylnebin:高.....呀...!!! 11/08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