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違規停車 連續告發
時間Fri Nov 3 00:50:22 2006
※ 引述《bbwen (澎湖好好玩~)》之銘言:
: 推 bailan:違規停車兩小時以上可以連續告發 11/02 16:48
: 推 titita:好像機車不行八..汽車才可以連續告發 11/02 16:53
: 推 bbwen:可是我是不同天耶...= = 11/02 17:27
: 推 bailan:兩小時以上都可以連續告發了,不同天會比兩小時短嗎? 11/02 18:39
: 推 senyek9527:機車可以嗎? 11/02 19:40
: → hotwingking:去申訴看看 主張車子若有違規應作適當處理(拖吊) 11/02 19:45
: → hotwingking:而非連續開單 連續告發 行政目的與手段不相符 11/02 19:46
: 推 wildwolf:拖吊後管理費是算天數的,被拖吊一個禮拜也不少錢吧 11/02 20:13
: 推 ivysky:拖吊費+保管費和罰單金額相比,不知哪個多? 11/02 20:23
: 推 hotwingking:違規停車是600+600=1200 11/02 21:53
: 推 hotwingking:拖吊是200+天數*50 所以划不划算自己算 11/02 21:57
: → hotwingking:不過 申訴當然是要申訴為一張罰單 處罰時沒拖吊 11/02 22:01
: → hotwingking:是警察的問題 並不違背申訴的主張 11/02 22:01
: 推 hiturtle:=-=有法條規定違規停車一定要拖吊嗎?如果沒有去申訴不會 11/02 23:41
: → hiturtle:感覺到你是在教人家浪費時間嗎?=-=不懂.申訴有很好玩嗎? 11/02 23:42
http://www.gov.tw/PUBLIC/view.php3?id=26921&sub=49&main=GOVNEWS
道路交通管理及處罰之檢討
資料來源:交通部路政司
張貼時間:06-11 10:47
依據近日媒體報導、民眾投書及電子郵件等對交通違規罰單所表達之意見,交通部綜整
現況道路交通違規舉發與裁罰相關問題,經初步會商內政部警政署、公路總局及台北市
政府交通局等單位後,研議之改進方案(草案)如次:
-中略
2提升申訴與裁決制度救濟功能,以維民眾權益:
(1) 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應於確認完成送達效力後,裁罰機關方進行後續之裁決。
(2) 研議向警察機關申訴之案件,應由督察單位主政進行公平之調查。
(3) 現行裁罰機關之裁決制度有待改進,應建立裁罰查證制式範本,包含相關舉發要
件規定等資料敘述與彙整蒐集;並應由各裁罰機關針對較爭議之申訴個案,成立
處理小組或召開會議等方式進行複審。
(4) 針對民眾同一地點一定時間內連續遭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研議僅處罰一次之
原則。
-中略
究竟受罰損失不大的話要不要申訴,我想這是個人基於經濟成本的考量,
個人沒什麼太大意見。
但是以行政程序法來看,行政程序應依誠信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
原則,以及公益原則等。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之回答是:
有關車輛在同一天、同一地點被連續告發,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十五條之一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逕
行舉發汽車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每逾
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因此車輛如違規停放在同一地點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可以
連續告發,這樣規定係為改善因車輛連續違規停放而影響行車順暢與安全情形,希
望每位車輛駕駛人全面配合,以降低對當地交通環境之影響。
如果說台北市管理處的用意是連續處罰可以降低對交通環境之影響,因此
採取連續處罰。但顯然連續處罰並未使得交通狀況獲得改善,這時應該採取更有效
的措施,也就是移走妨礙交通的因素-違規停放車輛才是。
否則目的與手段顯然失衡,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畉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畉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畉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畉
基本上來上網的網友要的是方法,是諮詢。申訴是不是會浪費時間,
網友心裏應該清楚,動輒訴訟是不是浪費成本,網友也知道停損點。
但是提供方法以及評估法律經濟考量,我想應該不衝突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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