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违规停车 连续告发
时间Fri Nov 3 00:50:22 2006
※ 引述《bbwen (澎湖好好玩~)》之铭言:
: 推 bailan:违规停车两小时以上可以连续告发 11/02 16:48
: 推 titita:好像机车不行八..汽车才可以连续告发 11/02 16:53
: 推 bbwen:可是我是不同天耶...= = 11/02 17:27
: 推 bailan:两小时以上都可以连续告发了,不同天会比两小时短吗? 11/02 18:39
: 推 senyek9527:机车可以吗? 11/02 19:40
: → hotwingking:去申诉看看 主张车子若有违规应作适当处理(拖吊) 11/02 19:45
: → hotwingking:而非连续开单 连续告发 行政目的与手段不相符 11/02 19:46
: 推 wildwolf:拖吊後管理费是算天数的,被拖吊一个礼拜也不少钱吧 11/02 20:13
: 推 ivysky:拖吊费+保管费和罚单金额相比,不知哪个多? 11/02 20:23
: 推 hotwingking:违规停车是600+600=1200 11/02 21:53
: 推 hotwingking:拖吊是200+天数*50 所以划不划算自己算 11/02 21:57
: → hotwingking:不过 申诉当然是要申诉为一张罚单 处罚时没拖吊 11/02 22:01
: → hotwingking:是警察的问题 并不违背申诉的主张 11/02 22:01
: 推 hiturtle:=-=有法条规定违规停车一定要拖吊吗?如果没有去申诉不会 11/02 23:41
: → hiturtle:感觉到你是在教人家浪费时间吗?=-=不懂.申诉有很好玩吗? 11/02 23:42
http://www.gov.tw/PUBLIC/view.php3?id=26921&sub=49&main=GOVNEWS
道路交通管理及处罚之检讨
资料来源:交通部路政司
张贴时间:06-11 10:47
依据近日媒体报导、民众投书及电子邮件等对交通违规罚单所表达之意见,交通部综整
现况道路交通违规举发与裁罚相关问题,经初步会商内政部警政署、公路总局及台北市
政府交通局等单位後,研议之改进方案(草案)如次:
-中略
2提升申诉与裁决制度救济功能,以维民众权益:
(1) 迳行举发交通违规案件,应於确认完成送达效力後,裁罚机关方进行後续之裁决。
(2) 研议向警察机关申诉之案件,应由督察单位主政进行公平之调查。
(3) 现行裁罚机关之裁决制度有待改进,应建立裁罚查证制式范本,包含相关举发要
件规定等资料叙述与汇整蒐集;并应由各裁罚机关针对较争议之申诉个案,成立
处理小组或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复审。
(4) 针对民众同一地点一定时间内连续遭迳行举发之违规案件,研议仅处罚一次之
原则。
-中略
究竟受罚损失不大的话要不要申诉,我想这是个人基於经济成本的考量,
个人没什麽太大意见。
但是以行政程序法来看,行政程序应依诚信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
原则,以及公益原则等。
台北市停车管理处之回答是:
有关车辆在同一天、同一地点被连续告发,系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八十五条之一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标准及处理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迳
行举发汽车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驾驶人不在场或未能将车辆移置者,每逾
二小时,得连续举发之。因此车辆如违规停放在同一地点超过二小时以上者,可以
连续告发,这样规定系为改善因车辆连续违规停放而影响行车顺畅与安全情形,希
望每位车辆驾驶人全面配合,以降低对当地交通环境之影响。
如果说台北市管理处的用意是连续处罚可以降低对交通环境之影响,因此
采取连续处罚。但显然连续处罚并未使得交通状况获得改善,这时应该采取更有效
的措施,也就是移走妨碍交通的因素-违规停放车辆才是。
否则目的与手段显然失衡,有违行政程序法第七条: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畉
一 采取之方法应有助於目的之达成。畉
二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畉
三 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畉
基本上来上网的网友要的是方法,是谘询。申诉是不是会浪费时间,
网友心里应该清楚,动辄诉讼是不是浪费成本,网友也知道停损点。
但是提供方法以及评估法律经济考量,我想应该不冲突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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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79.38
1F:推 Idnak:推一个 中肯~ 11/03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