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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dtoseooqd (大和大熊)》之銘言: : 前天公司辦了一個聚會(唱歌) : 但我們公司另一個部門的一名同事沒去(我們部門的人也幾乎沒去) : 總經理很不高興,叫另一個部門的主管開除我那名同事(之後搞不好我也...) : 我想因為唱歌沒去這種理由被開除實在太可笑了... 以我的認為啦,沒有去唱歌就被開除,應該不是主因,只是導火線而已, 大概你們總經理本身也對該同事有偏見或相處不好,才會找這樣的藉口開除人, 所以上級主管有開除人的權利,的確可以要求員工被資遣, 雖然勞動基準法是規定要在第十一條的情況下才可以資遣, 但是實務上很多公司都是看你不高興就直接叫你回家吃自己,所以人際關係要打好. @@" : 想請問版眾,我這名同事才剛任滿4個月,已經過了試用期。 : 且沒有簽自願離職書(他今天直接被請回家) : 這樣是不是可以跟公司主張要求資遺費? : 如果公司不肯付是要跟勞工局申訴嗎? 可以,由公司主動要求員工離職的都算是非自願離職, 但是強烈建議要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再走,這很非常重要, 關乎你是否可以拿資遣費跟失業津貼,所以還是等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才交接離職, 如果不拿就離職,小心公司會說你無故連續曠職三日予以開除, 那你資遣費跟失業津貼就都拿不到了. (此離職證明書只要在離職原因上,可以看出來是公司主動要求你離職就可以了) : 他工作未滿一年,所以失業救濟我想應該是拿不到... : 搞不好我過幾天也會用到,拜託好心的版眾回答。 : <(_ _)> 要領取失業津貼的要件是,在你離職日起算三年之內,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 斷斷續續的投保也行,只要三年內合計滿一年且非自願性離職就達到請領要件, 所以你只要三年內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且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就達到申請要件. 用使要件去看看你同事是否符合要件,還要記得要叫你同事要拿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之後再離職,如果不給建議是最好繼續工作,記得有工作就可以要求拿薪水. 另外你同事應該是適用勞退新制,所以每工作一年有半個月的資遣費, 工作四個月左右,所以大概有0.16個月的資遣費可以拿,要不要爭取看個人, 因為這個金額實在不大,爭吵的效益不高,不過資方不給鐵定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反正勞工局申訴來開會也不用花錢,可以利用的行政機關資源就盡量利用. (ps: 舊制資遣費才是每工作ㄧ年有一個月資遣費,若是年資有新舊制交替, 則資遣費分開計算之後加總,就是你可以領取的總資遣費, but這部份法條我懶的列出,有需要的話我再說明) 以上是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 以下附上我前述所說之法律條文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這是資遣要件)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這是開除要件)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名  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公布 )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這是請領就業保險要件) 一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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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dtoseooqd:感謝您熱心的回答,我會叫他回來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11/02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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