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細節]緊急!!謝謝!!
時間Wed Nov 1 01:16:30 2006
※ 引述《qqinq》之銘言:
: 續前文:
: 我離職的原因是因為薪資發放不正常,
: 所以離職的,但是那時候跟公司的感情還不錯,
: 所以同事他們叫我寫辭呈時別寫得太明白,
: 因為經理是個較重面子的,
: 所以我辭呈的原因是寫經濟壓力,
: 但在遞出辭呈後,卻在我離職前十天就叫我可以先走了,
: 但是之後又因為人手不足,所以在叫我回去幫忙前一天,
: 主動打電話說可以幫我蓋章,
: 所以我才會很高興的去申請,
: 之後又參加就業中心的輔導訓練,
: 因為是有非自願性的資格所以學費免,
: 但現在出了問題所以就要繳學費,
: 因為已做了最壞打算,
: 但想問問各位有無其他補救方法,
: 因為現在在上課,還沒上班,
: 所以一時要繳回這麼多錢,
: 很煩惱~麻煩請給我意見~謝謝各位
你情況是經理讓你非自願性離職,但是你也簽署了自願離職證明書,
我不確定你是否有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公司給你的非自願離職文件,
這部分我不知道是否合乎申請標準?
ㄧ般來說,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與一般離職證明書無異,只是差別在離職原因,
這種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從離職原因,很清楚的可以看到是屬於公司主動資遣,
由公司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而非勞工所能夠拒絕之關係.
你自己說公司有給你非自願性離職文件,不知道是否符合我所說的,
如果根本沒有這項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那你本來就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跟職訓津貼,
大概在審核期間就會被駁回了,如果有的話,那你的立場還勉強站的住腳.
接下來是你的自願離職證明書,這是你的致命傷,因為有這份文件代表你自願離職,
非公司主動資遣,所以一旦公司出示這份自願離職證明書,基本上你很難申請,
所以你簽下因自己經濟因素而離開公司,基本上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綜合以上所論,首先你要先確定自己有沒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如果你沒有那你鐵定申請不到失業給付跟職訓津貼,去問問看就輔站跟社會局,
說明你的情況,看有沒有其他津貼可以申請看看,因為說真的沒有資料,
目前公司又不給你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申請,基本上你不太可能申請的到.
如果你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那你就可以試試看跟社會局說,這是公司資遣我沒錯,
但是老闆說礙於面子問題,所以跟我說要寫其他因素離職,
並說這樣才會給我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試試看,看看社會局或就輔站能不能協助你,
這樣去申請還算是有點機會,機率可能ㄧ半ㄧ半,但是不保證有.
但是只要你有著自願離職的意願,基本上就沒有理由去申請失業給付,
這是不合法令規定,等於是跟老闆一起騙政府的錢,但是實務上可能很常見 @@"
所以你以後要想著只要簽下自願離職證明書,麻煩請別要肖想失業給付.
如果你是因為老闆扣你薪水還是積欠工資的情況,不要自願離職,
可以改採寄出存證信函方式,主張使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來終止勞動契約,
用這樣的方式仍然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但是要在離職前就要主張該條款,
而且公司仍然是欠你錢並可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比較妥當也無爭議.
以上是我的淺見,有錯請指正.
附上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及請領失業給付的適用對象條款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名 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公布 )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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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vysky:原po還有發問過,公司未加勞健保且未提撥勞退.... 11/01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