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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inq》之銘言: : 續前文: : 我離職的原因是因為薪資發放不正常, : 所以離職的,但是那時候跟公司的感情還不錯, : 所以同事他們叫我寫辭呈時別寫得太明白, : 因為經理是個較重面子的, : 所以我辭呈的原因是寫經濟壓力, : 但在遞出辭呈後,卻在我離職前十天就叫我可以先走了, : 但是之後又因為人手不足,所以在叫我回去幫忙前一天, : 主動打電話說可以幫我蓋章, : 所以我才會很高興的去申請, : 之後又參加就業中心的輔導訓練, : 因為是有非自願性的資格所以學費免, : 但現在出了問題所以就要繳學費, : 因為已做了最壞打算, : 但想問問各位有無其他補救方法, : 因為現在在上課,還沒上班, : 所以一時要繳回這麼多錢, : 很煩惱~麻煩請給我意見~謝謝各位 你情況是經理讓你非自願性離職,但是你也簽署了自願離職證明書, 我不確定你是否有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公司給你的非自願離職文件, 這部分我不知道是否合乎申請標準? ㄧ般來說,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與一般離職證明書無異,只是差別在離職原因, 這種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從離職原因,很清楚的可以看到是屬於公司主動資遣, 由公司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而非勞工所能夠拒絕之關係. 你自己說公司有給你非自願性離職文件,不知道是否符合我所說的, 如果根本沒有這項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那你本來就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跟職訓津貼, 大概在審核期間就會被駁回了,如果有的話,那你的立場還勉強站的住腳. 接下來是你的自願離職證明書,這是你的致命傷,因為有這份文件代表你自願離職, 非公司主動資遣,所以一旦公司出示這份自願離職證明書,基本上你很難申請, 所以你簽下因自己經濟因素而離開公司,基本上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綜合以上所論,首先你要先確定自己有沒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如果你沒有那你鐵定申請不到失業給付跟職訓津貼,去問問看就輔站跟社會局, 說明你的情況,看有沒有其他津貼可以申請看看,因為說真的沒有資料, 目前公司又不給你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申請,基本上你不太可能申請的到. 如果你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那你就可以試試看跟社會局說,這是公司資遣我沒錯, 但是老闆說礙於面子問題,所以跟我說要寫其他因素離職, 並說這樣才會給我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試試看,看看社會局或就輔站能不能協助你, 這樣去申請還算是有點機會,機率可能ㄧ半ㄧ半,但是不保證有. 但是只要你有著自願離職的意願,基本上就沒有理由去申請失業給付, 這是不合法令規定,等於是跟老闆一起騙政府的錢,但是實務上可能很常見 @@" 所以你以後要想著只要簽下自願離職證明書,麻煩請別要肖想失業給付. 如果你是因為老闆扣你薪水還是積欠工資的情況,不要自願離職, 可以改採寄出存證信函方式,主張使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來終止勞動契約, 用這樣的方式仍然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但是要在離職前就要主張該條款, 而且公司仍然是欠你錢並可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比較妥當也無爭議. 以上是我的淺見,有錯請指正. 附上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及請領失業給付的適用對象條款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名  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公布 )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 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 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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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72.135
1F:推 ivysky:原po還有發問過,公司未加勞健保且未提撥勞退.... 11/01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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