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细节]紧急!!谢谢!!
时间Wed Nov 1 01:16:30 2006
※ 引述《qqinq》之铭言:
: 续前文:
: 我离职的原因是因为薪资发放不正常,
: 所以离职的,但是那时候跟公司的感情还不错,
: 所以同事他们叫我写辞呈时别写得太明白,
: 因为经理是个较重面子的,
: 所以我辞呈的原因是写经济压力,
: 但在递出辞呈後,却在我离职前十天就叫我可以先走了,
: 但是之後又因为人手不足,所以在叫我回去帮忙前一天,
: 主动打电话说可以帮我盖章,
: 所以我才会很高兴的去申请,
: 之後又参加就业中心的辅导训练,
: 因为是有非自愿性的资格所以学费免,
: 但现在出了问题所以就要缴学费,
: 因为已做了最坏打算,
: 但想问问各位有无其他补救方法,
: 因为现在在上课,还没上班,
: 所以一时要缴回这麽多钱,
: 很烦恼~麻烦请给我意见~谢谢各位
你情况是经理让你非自愿性离职,但是你也签署了自愿离职证明书,
我不确定你是否有拿到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公司给你的非自愿离职文件,
这部分我不知道是否合乎申请标准?
ㄧ般来说,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与一般离职证明书无异,只是差别在离职原因,
这种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从离职原因,很清楚的可以看到是属於公司主动资遣,
由公司主动终止劳动契约,而非劳工所能够拒绝之关系.
你自己说公司有给你非自愿性离职文件,不知道是否符合我所说的,
如果根本没有这项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那你本来就无法申请失业给付跟职训津贴,
大概在审核期间就会被驳回了,如果有的话,那你的立场还勉强站的住脚.
接下来是你的自愿离职证明书,这是你的致命伤,因为有这份文件代表你自愿离职,
非公司主动资遣,所以一旦公司出示这份自愿离职证明书,基本上你很难申请,
所以你签下因自己经济因素而离开公司,基本上是拿石头砸自己的脚.
综合以上所论,首先你要先确定自己有没有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
如果你没有那你铁定申请不到失业给付跟职训津贴,去问问看就辅站跟社会局,
说明你的情况,看有没有其他津贴可以申请看看,因为说真的没有资料,
目前公司又不给你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申请,基本上你不太可能申请的到.
如果你有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那你就可以试试看跟社会局说,这是公司资遣我没错,
但是老板说碍於面子问题,所以跟我说要写其他因素离职,
并说这样才会给我非自愿性离职证明书试试看,看看社会局或就辅站能不能协助你,
这样去申请还算是有点机会,机率可能ㄧ半ㄧ半,但是不保证有.
但是只要你有着自愿离职的意愿,基本上就没有理由去申请失业给付,
这是不合法令规定,等於是跟老板一起骗政府的钱,但是实务上可能很常见 @@"
所以你以後要想着只要签下自愿离职证明书,麻烦请别要肖想失业给付.
如果你是因为老板扣你薪水还是积欠工资的情况,不要自愿离职,
可以改采寄出存证信函方式,主张使用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规定来终止劳动契约,
用这样的方式仍然可以去申请失业给付,但是要在离职前就要主张该条款,
而且公司仍然是欠你钱并可要求雇主给付资遣费,比较妥当也无争议.
以上是我的浅见,有错请指正.
附上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及请领失业给付的适用对象条款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 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为者。
三 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
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名 称: 就业保险法 (民国 91 年 05 月 15 日公布 )
第 11 条 本保险各种保险给付之请领条件如下:
一 失业给付:被保险人於非自愿离职办理退保当日前三年内,保险年资
合计满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向公立就业服务机
构办理求职登记,自求职登记之日起十四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
职业训练。
二 提早就业奖助津贴:符合失业给付请领条件,於失业给付请领期限届
满前受雇工作,并参加本保险三个月以上。
三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求职登记,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参加全日制职业训练。
被保险人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一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一年内,契
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者,视为非自愿离职,并准用前项之规定。
本法所称非自愿离职,指被保险人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
破产宣告离职;或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
二十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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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72.135
1F:推 ivysky:原po还有发问过,公司未加劳健保且未提拨劳退.... 11/01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