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租屋違約想取回剩餘的押金
時間Mon Oct 30 15:08:43 2006
※ 引述《wyatt (不想給人看衰小)》之銘言:
: 1. 他付了半個月的租金(7500元)給他請來帶看房屋的前同事作為仲介費用
: 2. 我向他申請了2000元的浴室水龍頭更新費用
: 3. 我一再打電話與他討論房屋的事宜,他估計最少4個小時,
: 以他當律師的行情,一個小時收費是6000元,所以我浪他的時間造成他的損失
: 4. 我害他現在房子必須在租屋淡季尋找房客,讓他現在很不容易找到新房客
: 他認為我當簽約前答應他我可以自行粉刷房子,
: 之後卻在粉刷後反悔向他請求補助,他認為我這個行為是"違約"。
: 所以他認為從我之前文章所引用的第2條契約,我必須賠償他的損失。
民法
第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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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
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
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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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序號:民68台上字第3887號
要旨:
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
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至若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契約時,應支付
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兩者性質
迴異。
存證信函
本人與XXX訂有租賃房屋契約(如附件),並約定解除契約應支
付一個月租金作為解除金。目前尚有一個月租金XXX尚未歸還。限於X年
X月X日返還。屆期本人唯有提出不當得利告訴,請閣下自重。
(對方認為有損害?請他向法官主張,看看憑什麼房客解約了
還要幫他付看屋者的仲介費)
(既然有解除金約定填補發生提早解約之賠償,因提早解約發
生什麼淡季云云,一概與房客無關,不要理會他的主張。)
(雖然才一萬五,但你這時候放棄你心裏會自幹一輩子。)
(你可以放棄,這是你的權利,但我提供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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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59.127.201.246 (10/30 15:16)
1F:→ hotwingking:解約不代表違約 契約約定之違約金應視為解約金 10/30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