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公開招標 廉價勞工)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我家的狗被別人家狗攻擊 要求損害賠償?
時間Sun Oct 29 09:26:29 2006
※ 引述《luving (小阿輝)》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我家的狗被別人家狗攻擊
: 時間: Sat Oct 28 18:08:00 2006
: 下午五點,微風徐徐
: 又到了牽狗去慢跑的時間
: 在馬路上跑著跑,經過一戶人家老小七八個在散步
: 看見我牽著我的小黃在慢跑,
: 他們就開始竊笑,然後哈哈笑的說
: 「這隻不就是上次被我們家狗咬傷的那隻嗎?哈哈哈哈…」
: 我聽了當然不是滋味。
: 結果過了幾秒,他們家的狗小白從家中跑出來,追咬我家的小黃
: 我家小黃被咬傷,連屎都被嚇出來了!
: 我趕緊把小黃抱起來,離開現場。
: 請問,對於他們這樣縱容自家狗亂咬,還沾沾自喜的行為
: 有法律途徑可循嗎?
: 又該如何做才行。
: (實在好生氣)
先貼一下本案可能主張法條
1.民事責任 民法190條 (請求你家小黃的醫藥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2.刑事責任 刑法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比較有問題,重點在於本條只罰「故意犯」,你文中所謂「縱容」
是不是已達故意的程度?這在舉證上就陷入麻煩了...簡單說明至此...
3.行政責任 動物保護法
第十條 第一款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
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之。
第廿七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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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第三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卅一條 第六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附帶說明二點
1.本法主管機關是各地方縣市政府
印象中是動物防疫所的樣子 你可以打電話問看看
http://www.as.nchu.edu.tw/yen/5-15.htm
(處不處罰鍰,是他們的權責,不是法院喔)
2.當然也是舉證問題 (其實以上三種法律責任都..=.=)
甚至你可以問政府人員,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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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9.179.194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0.209.179.194 (10/29 09:29)
1F:推 luving:陳大哥謝謝你!我想我只會把這些條文告知他們!提醒他們一下! 10/29 10:53
2F:→ luving:不過不會採取實際行動了。一來狗傷不重,二來舉證不易!謝囉! 10/29 10:55
3F:推 luving:不過..民法190條中,被攻擊的狗能算條文中所提及之"他人"嗎? 10/2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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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的損害是恢復小黃受傷前的狀態
具體化來說這是醫藥費..
XD 其實如果有疑問,民法184條也是你可以主張的條文之一啦
(之前沒有KEY出來是因為懶^^)
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小黃在法律上的定位是財產權,所以等於是Ⅰ的「權利」
另外動物保護法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這一條就相當於上述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0.209.179.194 (10/29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