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公开招标 廉价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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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我家的狗被别人家狗攻击 要求损害赔偿?
时间Sun Oct 29 09:26:29 2006
※ 引述《luving (小阿辉)》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我家的狗被别人家狗攻击
: 时间: Sat Oct 28 18:08:00 2006
: 下午五点,微风徐徐
: 又到了牵狗去慢跑的时间
: 在马路上跑着跑,经过一户人家老小七八个在散步
: 看见我牵着我的小黄在慢跑,
: 他们就开始窃笑,然後哈哈笑的说
: 「这只不就是上次被我们家狗咬伤的那只吗?哈哈哈哈…」
: 我听了当然不是滋味。
: 结果过了几秒,他们家的狗小白从家中跑出来,追咬我家的小黄
: 我家小黄被咬伤,连屎都被吓出来了!
: 我赶紧把小黄抱起来,离开现场。
: 请问,对於他们这样纵容自家狗乱咬,还沾沾自喜的行为
: 有法律途径可循吗?
: 又该如何做才行。
: (实在好生气)
先贴一下本案可能主张法条
1.民事责任 民法190条 (请求你家小黄的医药费)
动物加损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
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
在此限。
动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动物之挑动,致加损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对於该第
三人或该他动物之占有人,有求偿权。
2.刑事责任 刑法354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
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这比较有问题,重点在於本条只罚「故意犯」,你文中所谓「纵容」
是不是已达故意的程度?这在举证上就陷入麻烦了...简单说明至此...
3.行政责任 动物保护法
第十条 第一款
对动物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 以直接、间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
间或人与动物间之搏斗。
第二十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并采取
适当防护措施。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
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
之。
第廿七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 违反第十条规定,驱使动物与动物或动物与人搏斗者。
^^^^^^^^^^^^^^^^^^^^^^^^^^^^^^^^
第廿九条 第三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三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使
具攻击性宠物出入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第卅一条 第六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处罚之:
六、饲主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使宠物无七岁以上人伴同或未采取适
当防护措施,出入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附带说明二点
1.本法主管机关是各地方县市政府
印象中是动物防疫所的样子 你可以打电话问看看
http://www.as.nchu.edu.tw/yen/5-15.htm
(处不处罚锾,是他们的权责,不是法院喔)
2.当然也是举证问题 (其实以上三种法律责任都..=.=)
甚至你可以问政府人员,需要什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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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09.179.194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0.209.179.194 (10/29 09:29)
1F:推 luving:陈大哥谢谢你!我想我只会把这些条文告知他们!提醒他们一下! 10/29 10:53
2F:→ luving:不过不会采取实际行动了。一来狗伤不重,二来举证不易!谢罗! 10/29 10:55
3F:推 luving:不过..民法190条中,被攻击的狗能算条文中所提及之"他人"吗? 10/2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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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的损害是恢复小黄受伤前的状态
具体化来说这是医药费..
XD 其实如果有疑问,民法184条也是你可以主张的条文之一啦
(之前没有KEY出来是因为懒^^)
Ⅰ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小黄在法律上的定位是财产权,所以等於是Ⅰ的「权利」
另外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
==>这一条就相当於上述Ⅱ的「保护他人之法律」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0.209.179.194 (10/29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