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租屋契約中有提及"先訴抗辯權"之條文?
時間Fri Oct 27 01:57:59 2006
先訴抗辯權通常出現在保證及背書(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意同保證承兌),
一時尚想不出還有什麼情況(民法課程學到的)。
「保證」較常見有普通保證及連帶保證,
普通保證係在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始由普通保證人負清償的責任,
故普通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亦即除非債權人證明其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否則債權人不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代償。
而連帶保證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既然負連帶債務
,債權人可向債務人或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連帶保證人不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因此為人作保時應清楚自己究為普通保證,抑或連帶保證,
其是否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對保證人權益影響甚大,應深思。
此段引用: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982&ctNode=7935 法務部
租賃契約,有時房東會要求房客(承租人)需附保證人,
理由可能房客提不出押金擔保,或出租屋內裝潢或設備或附帶傢俱價值不菲,
擔心萬一被損毀後,房客無力賠償,或其他任何原因....
總之,萬一房東要求賠償時,房客是使用人理當負責賠償,因此就算有保證人,
也不能向房東主張其有先訴抗辯權,即
不能要求房東
先向保證人要求賠償;
但房東若先向保證人要求賠償時,保證人可以主張有有先訴抗辯權而拒絕之,
即房東必須向房客請求賠償未果,才可以向保證人要求賠償。
(寫到這裡,好像哪裡怪怪的? 有誤尚請板友指正。)
※ 引述《sweetpoison (....)》之銘言:
: 在租屋契約中,
: 房東(B)在空白處加上了一個條文 原句如下:
: "乙方不得以房屋所有權人為A,由B自94年9月1日至96年6月30日為承租人,
: 提出異議及抗告,並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 請問有高手能告訴我這句話白話一點的意思嗎^^
: P.S 已經爬過文,但還是對這條文的意思不甚了解><"
: 還有一個問題是
: 這份契約是房東B從南投寄上來的
: (目前我是跟他兒子一起住)
: 那看過合約內容後發現有些內容需要再做更改
: 那這樣是一定要寄回南投
: 還是可以由房東兒子代改呢(他已滿20歲)
房東應是屋主,其子不是吧?
若房東兒子有委託書,可由房東兒子修改,修改處由您們雙方簽名或蓋章;
若無委託書,仍應由房東簽名或蓋章,以免事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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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vysky: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10/29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