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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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租屋契约中有提及"先诉抗辩权"之条文?
时间Fri Oct 27 01:57:59 2006
先诉抗辩权通常出现在保证及背书(票据背面签名或盖章,意同保证承兑),
一时尚想不出还有什麽情况(民法课程学到的)。
「保证」较常见有普通保证及连带保证,
普通保证系在主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始由普通保证人负清偿的责任,
故普通保证人可主张「先诉抗辩权」,亦即除非债权人证明其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
强制执行无效果,否则债权人不得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代偿。
而连带保证系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既然负连带债务
,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直接向连带保证人请求清偿债务,连带保证人不可主张先诉抗辩权
。因此为人作保时应清楚自己究为普通保证,抑或连带保证,
其是否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对保证人权益影响甚大,应深思。
此段引用: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982&ctNode=7935 法务部
租赁契约,有时房东会要求房客(承租人)需附保证人,
理由可能房客提不出押金担保,或出租屋内装潢或设备或附带家俱价值不菲,
担心万一被损毁後,房客无力赔偿,或其他任何原因....
总之,万一房东要求赔偿时,房客是使用人理当负责赔偿,因此就算有保证人,
也不能向房东主张其有先诉抗辩权,即
不能要求房东
先向保证人要求赔偿;
但房东若先向保证人要求赔偿时,保证人可以主张有有先诉抗辩权而拒绝之,
即房东必须向房客请求赔偿未果,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赔偿。
(写到这里,好像哪里怪怪的? 有误尚请板友指正。)
※ 引述《sweetpoison (....)》之铭言:
: 在租屋契约中,
: 房东(B)在空白处加上了一个条文 原句如下:
: "乙方不得以房屋所有权人为A,由B自94年9月1日至96年6月30日为承租人,
: 提出异议及抗告,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 请问有高手能告诉我这句话白话一点的意思吗^^
: P.S 已经爬过文,但还是对这条文的意思不甚了解><"
: 还有一个问题是
: 这份契约是房东B从南投寄上来的
: (目前我是跟他儿子一起住)
: 那看过合约内容後发现有些内容需要再做更改
: 那这样是一定要寄回南投
: 还是可以由房东儿子代改呢(他已满20岁)
房东应是屋主,其子不是吧?
若房东儿子有委托书,可由房东儿子修改,修改处由您们双方签名或盖章;
若无委托书,仍应由房东签名或盖章,以免事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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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vysky: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者,保证人仍得主张之。 10/29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