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jz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申訴警察開單不實~不出示證件,不配合取締
時間Thu Oct 26 11:11:51 2006
※ 引述《dijz ()》之銘言:
: ※ 引述《riverhorse (再出發)》之銘言:
: : 這一段是錯的。
: : 只要人民提出疑義,警察是需要拿出證件證明。
: : 這是內政部的規定。
: : 至於原po...如果有證據..一定ok。
: : 只是下次建議您,應該先把證件給他後,再開始請問員警。
: : 不給問,沒問題呀,他一定要帶臨檢記錄單,叫他當場寫給你,
: : 作為行政訴訟用。(30天內有效)
: : 不寫是吧,請打110,請他們向該名員警好好"指導"
: : 不然就是請洽各地政風處/室。
: : ---
: : 不過原po對於其他人違規那個問題,基本上是多問的。
: 嗯 … 先澄清我沒有要筆戰的意思
: 看到這篇及其他版友的推文我覺得應該是我認知有誤
: 如果有版友被我誤導請接受我的道歉 Orz
: 其實我是依據警職法第四條而認為警察著制服即不需要出示證件
: 並不知道內政部有其他的規定
: 不知道 r 大是否可以不吝告訴我內政部是做了什麼樣的規定呢?
自問自答 ^^"
內政部警政署規定:員警執勤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惟為化解民眾疑慮,如果民眾有所要求,且為妨礙職務執行,
以出示證件為宜。另刑事警察人員執勤時,均應出示「刑警證
」或「刑警徽」。
資料來源:台南市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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