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jz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申诉警察开单不实~不出示证件,不配合取缔
时间Thu Oct 26 11:11:51 2006
※ 引述《dijz ()》之铭言:
: ※ 引述《riverhorse (再出发)》之铭言:
: : 这一段是错的。
: : 只要人民提出疑义,警察是需要拿出证件证明。
: : 这是内政部的规定。
: : 至於原po...如果有证据..一定ok。
: : 只是下次建议您,应该先把证件给他後,再开始请问员警。
: : 不给问,没问题呀,他一定要带临检记录单,叫他当场写给你,
: : 作为行政诉讼用。(30天内有效)
: : 不写是吧,请打110,请他们向该名员警好好"指导"
: : 不然就是请洽各地政风处/室。
: : ---
: : 不过原po对於其他人违规那个问题,基本上是多问的。
: 嗯 … 先澄清我没有要笔战的意思
: 看到这篇及其他版友的推文我觉得应该是我认知有误
: 如果有版友被我误导请接受我的道歉 Orz
: 其实我是依据警职法第四条而认为警察着制服即不需要出示证件
: 并不知道内政部有其他的规定
: 不知道 r 大是否可以不吝告诉我内政部是做了什麽样的规定呢?
自问自答 ^^"
内政部警政署规定:员警执勤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惟为化解民众疑虑,如果民众有所要求,且为妨碍职务执行,
以出示证件为宜。另刑事警察人员执勤时,均应出示「刑警证
」或「刑警徽」。
资料来源:台南市警察局全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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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5.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