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趕快,有沒有人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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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不履行契約,依法解除可請求返還雙倍定金嗎
時間Tue Oct 24 15:44:03 2006
※ 引述《cityband (Mr.X)》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不履行契約,依法解除可請求返還雙倍定金嗎
: 時間: Mon Oct 23 08:09:19 2006
: ※ 引述《butygirlstyl (guty)》之銘言:
: : 我跟一家成衣廠要他幫我打製20件樣衣我事先就
: : 付了他全額款項兩萬元(這樣這個款算是定金嗎??)
: : ~~但是他卻一直推托不做~~因此我衣法定程序兩次
: : 催告後~~對他解除了契約~~如此可以主張要求他
: : 依民法249條之3返環雙倍定金嗎 ???
: 可以用民法第226.256.259,如仍有損害再依民法第260條請求損害賠償
我亂入一下,這邊怎麼看都覺得是給付遲延而無關給付不能
原PO應該是用民法229 254下去跑的......^^
: 至於本案中A君預付的二萬元全額款,是否可算是定金,需視當時雙方之合意
: 如當時雙方皆視其為定金,即為定金,如為預付款,則非定金
: 假設為定金,
: 當然可再依民法第260條配民法第249條第三項要求返還加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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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8.61.202
: 推 odenbaber:什麼叫預付款款他在法律上定位為何??? 10/23 14:16
: → odenbaber:還有事不是定金不全以雙方合意來決定吧 10/23 14:17
: 推 cityband:預付款並非法定上之明文乃社會大眾一般交易上之行為 10/23 22:26
: → cityband:"定金"應明訂於契約中故必為合意若非合意.契約即不成立 10/23 22:28
: 推 cityband:預付款如真要說的話其實應屬"價金" 10/23 22:52
: 推 odenbaber:"定金"應明訂於契約中故必為合意若非合意.契約即不成立 10/24 02:05
: → odenbaber:你這句問題很大~~自己多想想 10/24 02:05
: 推 cityband:小弟是初學民法還不是很懂如果大大清楚的話請直說 10/24 08:15
: → cityband:你可以直接將我錯誤的地方修改謝謝 10/24 08:16
: 推 ivysky:odenbaber大,能否說詳細? 我也很想知道. 10/24 15:02
我補充意見好了,關於到底是定金還是所謂的預付款
或者民間常用的「頭款」、「前金」、「第一次款」 blah blah
名稱不管怎樣,性質在本案類似情形大概只有兩種可能
1.就是民法248條以下的「定金」
2.就是清償性質之「一部交付」
曾有實務見解認為,欲判斷其性質為何?則不能單依其名稱決定,
而應解釋當事人之意思及契約之文義及各種情形加以決定。
(85年度重訴字354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
第 2 期 1 冊 316-328 頁)
這是啥意思?一定是各說各話,然後各說各話一定吵到沒結論
所以法官只好看證據,故...倘若證據上沒辦法舉證出這款項
具有民法定金性質(請參照民法248.249)
不管你叫它什麼碗糕金,法官最後大概也只能認為它的性質是上述的2
以上供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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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4.9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44.92 (10/24 15:54)
1F:推 ivysky:謝謝JackeyChen兄釋疑. 10/24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