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赶快,有没有人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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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不履行契约,依法解除可请求返还双倍定金吗
时间Tue Oct 24 15:44:03 2006
※ 引述《cityband (Mr.X)》之铭言:
: 标题: Re: [请益] 不履行契约,依法解除可请求返还双倍定金吗
: 时间: Mon Oct 23 08:09:19 2006
: ※ 引述《butygirlstyl (guty)》之铭言:
: : 我跟一家成衣厂要他帮我打制20件样衣我事先就
: : 付了他全额款项两万元(这样这个款算是定金吗??)
: : ~~但是他却一直推托不做~~因此我衣法定程序两次
: : 催告後~~对他解除了契约~~如此可以主张要求他
: : 依民法249条之3返环双倍定金吗 ???
: 可以用民法第226.256.259,如仍有损害再依民法第260条请求损害赔偿
我乱入一下,这边怎麽看都觉得是给付迟延而无关给付不能
原PO应该是用民法229 254下去跑的......^^
: 至於本案中A君预付的二万元全额款,是否可算是定金,需视当时双方之合意
: 如当时双方皆视其为定金,即为定金,如为预付款,则非定金
: 假设为定金,
: 当然可再依民法第260条配民法第249条第三项要求返还加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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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8.61.202
: 推 odenbaber:什麽叫预付款款他在法律上定位为何??? 10/23 14:16
: → odenbaber:还有事不是定金不全以双方合意来决定吧 10/23 14:17
: 推 cityband:预付款并非法定上之明文乃社会大众一般交易上之行为 10/23 22:26
: → cityband:"定金"应明订於契约中故必为合意若非合意.契约即不成立 10/23 22:28
: 推 cityband:预付款如真要说的话其实应属"价金" 10/23 22:52
: 推 odenbaber:"定金"应明订於契约中故必为合意若非合意.契约即不成立 10/24 02:05
: → odenbaber:你这句问题很大~~自己多想想 10/24 02:05
: 推 cityband:小弟是初学民法还不是很懂如果大大清楚的话请直说 10/24 08:15
: → cityband:你可以直接将我错误的地方修改谢谢 10/24 08:16
: 推 ivysky:odenbaber大,能否说详细? 我也很想知道. 10/24 15:02
我补充意见好了,关於到底是定金还是所谓的预付款
或者民间常用的「头款」、「前金」、「第一次款」 blah blah
名称不管怎样,性质在本案类似情形大概只有两种可能
1.就是民法248条以下的「定金」
2.就是清偿性质之「一部交付」
曾有实务见解认为,欲判断其性质为何?则不能单依其名称决定,
而应解释当事人之意思及契约之文义及各种情形加以决定。
(85年度重诉字354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 85 年
第 2 期 1 册 316-328 页)
这是啥意思?一定是各说各话,然後各说各话一定吵到没结论
所以法官只好看证据,故...倘若证据上没办法举证出这款项
具有民法定金性质(请参照民法248.249)
不管你叫它什麽碗糕金,法官最後大概也只能认为它的性质是上述的2
以上供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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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4.92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9.81.144.92 (10/24 15:54)
1F:推 ivysky:谢谢JackeyChen兄释疑. 10/24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