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欲離職~已簽的工作契約有疑問,急需幫忙
時間Sun Oct 22 00:38:14 2006
※ 引述《UYO (黑色螺旋世界)》之銘言:
: 1、工作簽約於10/12起生效至明年6/30,而10/12-10/30不以月薪計算,
: 只以時薪100來記,且每天最多只算八小時的薪水,但實質工作根本超過八小時。
此部份違反勞基法。
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
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
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
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倍發給之。
: 2、合約指出此時間為訓練期,但上班幾天來,並無完整的訓練,
: 像學生的作息時間、才藝課時間、家長接送時間等,都必須自己問,
: 且主動詢問主管時,其對待之態度很差,對出錯教師嚴厲指責、糾正,
: 以致上班老師各個精神緊張,有損其工作效力。
此段保留。
因為訓練不見得要有教材,屆時勞資糾紛時,
若對方主張有對你訓練,你再提出反駁。
: 3、上班後沒有發給新制服及工作證,也未說明何時會發給新制服及工作證,
: 簽約時也都沒有說明。
工作本來就不見得要規範到制服或工作證(識別證)
重點在於勞工對雇主有薪資請求權,
而雇主對勞工有勞務請求權。
: 4、有標明工作時間:周三及五11:30-19:30、周一及四12:00-20:00、
: 周二14:00-20:00,但表示為責任制,故無加班費用。
: =>因此其實每天工作時數都要將近10小時,每天將近9點半以後才下班,
: 沒有休息時間,也無提供晚餐\。
同上,違反二十四條。
責任制似可作為虛偽意思表示。
建議您找勞工局勞資協調科作實質認定。
: 5、另外學生考前必須比平常再晚1個半到2個小時。
: =>也無加班費用,且必定比九點半還要晚下班。
同上,違反二十四條。
: 6、需負責教室內清潔,必須擦拭桌椅兩遍、掃地拖地兩遍、定期清洗濾網、
: 電扇、學生抽屜,且若有學生遺漏東西,必須親自送到學生家裡。
此可能被認為是工作的延伸。
無法認為違法。
: 7、檢查學生作業後若還發現錯誤過多以及學生東西遺漏教室等規定違反,
: 要記點處分,3點即要周六值班或清掃環境(無薪)。
勞工付出勞務,雇主有給付薪資之義務。
須給付加班費。
: 8、周六無人受處分即由所有老師輪班,但仍無薪水。
勞工付出勞務,雇主有給付薪資之義務。
須給付加班費。
: 9、此為隸屬於社會局之合法私立扥育中心,其機構內設施不符標準,
: 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第五款:盥洗衛生設備,
設施不合格是設施經營者的事,並未影嚮勞工權益,
你不能主張這個。
: 每收托十名兒童應設置水龍頭一座,及有隔間設計且符合該年齡層兒童使用之馬桶一套,
: 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其內兒童有將近60-65人,廁所只設置一水龍頭座,
: 女用廁所3間,男用1間3個小便池。=>我認為這樣的工作環境不良。
: 10、應徵為安親課輔老師,但需要在學生還未到前(12:00-16:00)輪班
: 在櫃檯負責接聽電話,實為與工作內容不符,且在簽約後才予以告知。
在勞資協調科可以試著主張,看他們認定。
都沒問題就準備召開勞資協調會。
雇主要嘛就改善勞動條件,不嘛就是此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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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6.139.67
1F:推 UYO:真的感謝您的熱心幫忙 10/22 01:10
2F:推 hotwingking:補充:勞基法的責任制要符合84-1條喔 不是雇主講爽的 10/22 03:11
3F:→ hotwingking:且在契約中要具書面明文 並且需事先獲主管機關核備 10/22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