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欲离职~已签的工作契约有疑问,急需帮忙
时间Sun Oct 22 00:38:14 2006
※ 引述《UYO (黑色螺旋世界)》之铭言:
: 1、工作签约於10/12起生效至明年6/30,而10/12-10/30不以月薪计算,
: 只以时薪100来记,且每天最多只算八小时的薪水,但实质工作根本超过八小时。
此部份违反劳基法。
第24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
之:
一 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
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
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
资额加倍发给之。
: 2、合约指出此时间为训练期,但上班几天来,并无完整的训练,
: 像学生的作息时间、才艺课时间、家长接送时间等,都必须自己问,
: 且主动询问主管时,其对待之态度很差,对出错教师严厉指责、纠正,
: 以致上班老师各个精神紧张,有损其工作效力。
此段保留。
因为训练不见得要有教材,届时劳资纠纷时,
若对方主张有对你训练,你再提出反驳。
: 3、上班後没有发给新制服及工作证,也未说明何时会发给新制服及工作证,
: 签约时也都没有说明。
工作本来就不见得要规范到制服或工作证(识别证)
重点在於劳工对雇主有薪资请求权,
而雇主对劳工有劳务请求权。
: 4、有标明工作时间:周三及五11:30-19:30、周一及四12:00-20:00、
: 周二14:00-20:00,但表示为责任制,故无加班费用。
: =>因此其实每天工作时数都要将近10小时,每天将近9点半以後才下班,
: 没有休息时间,也无提供晚餐\。
同上,违反二十四条。
责任制似可作为虚伪意思表示。
建议您找劳工局劳资协调科作实质认定。
: 5、另外学生考前必须比平常再晚1个半到2个小时。
: =>也无加班费用,且必定比九点半还要晚下班。
同上,违反二十四条。
: 6、需负责教室内清洁,必须擦拭桌椅两遍、扫地拖地两遍、定期清洗滤网、
: 电扇、学生抽屉,且若有学生遗漏东西,必须亲自送到学生家里。
此可能被认为是工作的延伸。
无法认为违法。
: 7、检查学生作业後若还发现错误过多以及学生东西遗漏教室等规定违反,
: 要记点处分,3点即要周六值班或清扫环境(无薪)。
劳工付出劳务,雇主有给付薪资之义务。
须给付加班费。
: 8、周六无人受处分即由所有老师轮班,但仍无薪水。
劳工付出劳务,雇主有给付薪资之义务。
须给付加班费。
: 9、此为隶属於社会局之合法私立扥育中心,其机构内设施不符标准,
: 有违「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设置标准」第九条第五款:盥洗卫生设备,
设施不合格是设施经营者的事,并未影向劳工权益,
你不能主张这个。
: 每收托十名儿童应设置水龙头一座,及有隔间设计且符合该年龄层儿童使用之马桶一套,
: 未满十人者,以十人计。其内儿童有将近60-65人,厕所只设置一水龙头座,
: 女用厕所3间,男用1间3个小便池。=>我认为这样的工作环境不良。
: 10、应徵为安亲课辅老师,但需要在学生还未到前(12:00-16:00)轮班
: 在柜台负责接听电话,实为与工作内容不符,且在签约後才予以告知。
在劳资协调科可以试着主张,看他们认定。
都没问题就准备召开劳资协调会。
雇主要嘛就改善劳动条件,不嘛就是此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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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6.139.67
1F:推 UYO:真的感谢您的热心帮忙 10/22 01:10
2F:推 hotwingking:补充:劳基法的责任制要符合84-1条喔 不是雇主讲爽的 10/22 03:11
3F:→ hotwingking:且在契约中要具书面明文 并且需事先获主管机关核备 10/22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