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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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醫療人員法
時間Fri Oct 20 12:07:19 2006
因為醫療是一項相當高專業的領域,
跟法律不相上下,所以司法機關的判決幾乎都是以
衛生主管機關的函釋為準。
比如以前的醫事人員得受醫師指示進行醫療輔助行為,
衛生署原本把藥師排除在外,
因此九十一年間,也曾有判決有藥師幫病患施打針劑,
因藥師並不是受醫師指示進行醫療輔助行為內的醫事人員,
故以違反醫師法$28I。
後來藥師納入得受醫師指示進行醫療輔助行為的醫事人員了,
又另有衛生署函釋。
(以上我都不找資料囉,
http://dohlaw.doh.gov.tw/Chi/FINT/FINTQRY01.asp)
回到什麼叫違反醫師法?
中醫師施打針劑算不算違反醫師法?
因為衛生署有函釋,施打針劑乃屬醫師之業務,此處的醫師
專指西醫師而言。
但西醫師幫人針灸呢?算不算違反中醫師業務?
其實如果談業務,那就是專屬執業權了,
但衛生署公佈了牙醫師以及西醫師應受針灸訓練,
看喔,層級只是訓練,因此顯然不這麼認為針灸是中醫師的專屬執業權。
另一個函釋,西醫師受訓後若在中醫院(健保局特約申請),
也可以申請針灸的健保給付。(衛署健保 字第 84011530 號)
那如果西醫師也沒去受訓,卻也幫人針灸呢?
從行為上來細分,針灸是把針插入病人身體,屬於侵入性行為。
醫師本來就可以執行此醫療業務。
並不能認為把針插入穴位的行為就叫針灸。
違反的可能僅是行政處罰層次。(應受訓而未受訓)
或許我講的太篤定造成誤會,不過因為目前也沒案例,
西醫師因未受訓即執行針灸治療被以違反醫師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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