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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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医疗人员法
时间Fri Oct 20 12:07:19 2006
因为医疗是一项相当高专业的领域,
跟法律不相上下,所以司法机关的判决几乎都是以
卫生主管机关的函释为准。
比如以前的医事人员得受医师指示进行医疗辅助行为,
卫生署原本把药师排除在外,
因此九十一年间,也曾有判决有药师帮病患施打针剂,
因药师并不是受医师指示进行医疗辅助行为内的医事人员,
故以违反医师法$28I。
後来药师纳入得受医师指示进行医疗辅助行为的医事人员了,
又另有卫生署函释。
(以上我都不找资料罗,
http://dohlaw.doh.gov.tw/Chi/FINT/FINTQRY01.asp)
回到什麽叫违反医师法?
中医师施打针剂算不算违反医师法?
因为卫生署有函释,施打针剂乃属医师之业务,此处的医师
专指西医师而言。
但西医师帮人针灸呢?算不算违反中医师业务?
其实如果谈业务,那就是专属执业权了,
但卫生署公布了牙医师以及西医师应受针灸训练,
看喔,层级只是训练,因此显然不这麽认为针灸是中医师的专属执业权。
另一个函释,西医师受训後若在中医院(健保局特约申请),
也可以申请针灸的健保给付。(卫署健保 字第 84011530 号)
那如果西医师也没去受训,却也帮人针灸呢?
从行为上来细分,针灸是把针插入病人身体,属於侵入性行为。
医师本来就可以执行此医疗业务。
并不能认为把针插入穴位的行为就叫针灸。
违反的可能仅是行政处罚层次。(应受训而未受训)
或许我讲的太笃定造成误会,不过因为目前也没案例,
西医师因未受训即执行针灸治疗被以违反医师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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