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勞資爭議又一問
時間Wed Oct 18 13:58:05 2006
※ 引述《JMfan (女王,女王,女王樣!)》之銘言:
: 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
: 我現在已經辭職在家,不過跟前公司還有一些問題還沒解決。
: 首先,在離職前我和同事其實都已經考慮辭職好一段時間了,
: 直到有天老闆請主管給我們一份公司規定要我們看過之後簽名遵守,
: 我們認為規定的條文極不合理才下定決心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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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公司要你簽下不公平的規定,導致你權益實際受損時候,
EX:公司發出公告片面降薪水,你可以向上反映並拒絕,等到發薪水強迫降薪時候,
降薪水這的動作已損害你權利時,你可以引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
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行使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在權益受損前,你必須要不斷拒絕雇主對你勞動條件不利之變更,
最簡單的拒絕方式就是提出書面申請,或對契約書或同意書堅決不簽名
: 當天一時衝動,加上原本對公司就不滿,所以我們堅持隔天就不去上班,
: 雖然場面不是很好看,但雇主也還是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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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職前必須要拿到離職證明書,被公司要求離職,就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自己想要離職,就是自願離職證明書
拿到證明書是確定你跟公司的勞工關係終止並結束,免得日後有糾紛,
當然如果妳覺得日後不會有糾紛,那你不拿也沒關係.
你跟公司有吵架,離職後的勞資糾紛是很容易見到的,所以你走的時候最好要拿,
至於你沒按照公司正常離職程序就走人,也沒有行使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來終止,
加上如果你當沒有老闆同意你離職的書面文件證明或錄音或人證,會對你較為不利,
形容你自己還沒有離職卻不來公司,有可能會造成公司損失狀況.
(我指的是老闆萬一否認同意你離職,你又提不出證據時)
: 後來我收到雇主的存證信函,上面說我未依公司規定辦離職,
: 且也沒有辦理工作交接。此外又說我串連同事集體離職,公司有具體證據。
: 我承認交接是我該做的事,所以後來我有回去談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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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確沒有按照規定辦理離職,交接你要盡快處理完畢比較好,
至於公司說你串連其他同時離職的問題,我是覺得其他同事也是成年人了,
離職與否的權利在個人,並非你ㄧ人就可以決定了,或許你有跟其他同事討論,
是否要離職的相關事項,但是最後決定離職與否權利還是在同事手上,
跟妳倒是沒有太大的相關性,除非公司能夠提出來具體事證造成同事離職,
但是該具體事證應該是要以"捏造的非事實"來誤導同事,以致公司損失,
才能像你求償(民事損害賠償),這是我的看法.
: 然而在談的過程才知道雖然我們都曉得辦公室有裝設保全系統,
: 但我們只知道有監視攝影機,雇主從未告知我們錄影同時還有錄音。
: 另外雇主也在未告知我們的情況下監看員工的電腦活動,
: 甚至擅自將我們的即時通訊記錄自行保留下來。
: 請問他在我們不知情的狀況下做這些事,是否有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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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辦公室有加裝攝影機與錄音,以及擅自留下即時通訊記錄,
這個有沒有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問題,留待其他法律人大大來解答,
這我不是非常懂 @@a
在我的認知裡面,該公司所留下的錄影,錄音,即時通紀錄.等,
未來作為訴訟證據是可以,但是法官是否採用要看法官的見解,
在法院的見解是有的法官認同,有的法官不認同,
不認同理由就是為此蒐證是未經對方同意下取得,為不法之取得方式,故不做參考
這個問題只能看法官的見解,ㄧ切是運氣運氣,
所以未來如果你跟公司真的走上法院,那證據是否有效要看法官見解.
: 雖然有寫了離職書,但雇主告訴我必須等到交接辦完才能領離職前的薪資,
: 由於有一些事情需要他先準備,所以我等他電話約時間回去辦。
: 可是已經好幾天了,他卻一直沒打來,薪水也被他一直扣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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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確可以有這樣的說法,但是工資還是要按時全額給付,
ex:公司五號發薪水,那九月五號就應該要領八月份全額薪水,
不論你有沒有交接完畢的情況下,都應該要按時全額薪水給付勞工.
如果沒有按時全額給付就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
: 此外在看過本板之後,我發現雇主本身做了很多違法的事情,
: 例如前三個月「試用期」的勞退準備金是從員工薪水中扣,而不是公司額外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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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
: 我的勞保是在到職二週後才加保、單日工作超過8小時不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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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 雙周工時超過84小時(我們是隔週休,週一~五9點到6點,
: 週六10點到4點,午休1小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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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天正常都工作八小時沒有多加班,那雙週的確會超過正常工時,
應該要給加班費ㄧ小時,如果沒給同樣就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 我也不想花太多時間跟力氣在勞資爭議啦、調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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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想要花太多的時間跟力氣,最簡單的就是交接完畢就不理公司,
不向公司要積欠的薪水,不理公司的其他要求,看公司會不會提出訴訟求償,
ㄧ般來說,公司很少向勞工會提起訴訟,因為公司也怕麻煩居多
除非雙方結怨已深,那就是出一口氣的例外情況.
: 但是我需要領回自己該領的薪資,趕快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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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上面所說的需求是有衝突的,因為要去要回老闆不給的薪水,
本來就要花時間跟精神,所以你要自己衡量
: 我現在手上有的東西有可證明我被扣了6%勞退準備金的薪資明細表、
: 離職當月(9月)的出勤卡影本、雇主寄來的存證信函(上面有寫我到職日期)
: 以及勞保局的加退保記錄(有記載我的加保日期)。
: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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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扣薪水做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
只要九月沒發薪水,你拿出勤卡作證雇主大致上都會被罰錢
你上述所說的證據,的確可以提供勞保局跟勞檢處(所)作為申訴之證據,
讓老闆受到裁罰,而且有證據會罰的機率會提高
像是勞退跟勞保證據,可打電話去勞保局申訴,勞保局會處罰雇主
像是出勤紀錄卡影本跟存證信函都可以提供給勞動檢查處(所)申訴之用,
相同的有提供,雇主受罰的機率會比較高.
但是老話ㄧ句,勞保局跟勞檢處(所)得申訴是"最後出口氣"的作法,
在協商的時候,證據是拿來當談判的籌碼之用,因為雇主被處罰是交錢給國庫,
而不是把處罰的罰金送給你.
至於你該怎麼做,請先參考5841和5895,我要去上課了,沒時間多寫
有問題提問吧,至於常可以運用來處罰雇主的法條,你可以看我過去寫的文章,
裡面大多有提到,我就沒有時間幫你附上相關法條,
就先這樣,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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