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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Mfan (女王,女王,女王样!)》之铭言: : 各位好,事情是这样的… : 我现在已经辞职在家,不过跟前公司还有一些问题还没解决。 : 首先,在离职前我和同事其实都已经考虑辞职好一段时间了, : 直到有天老板请主管给我们一份公司规定要我们看过之後签名遵守, : 我们认为规定的条文极不合理才下定决心辞职。 ^^^^^^^^^^^^^^^^^^^^^^^^^^^^^^^^^^^^^^^^^^^^^ 有关於公司要你签下不公平的规定,导致你权益实际受损时候, EX:公司发出公告片面降薪水,你可以向上反映并拒绝,等到发薪水强迫降薪时候, 降薪水这的动作已损害你权利时,你可以引用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寄出存证信函给公司,行使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的权利. 在权益受损前,你必须要不断拒绝雇主对你劳动条件不利之变更, 最简单的拒绝方式就是提出书面申请,或对契约书或同意书坚决不签名 : 当天一时冲动,加上原本对公司就不满,所以我们坚持隔天就不去上班, : 虽然场面不是很好看,但雇主也还是答应了。 ^^^^^^^^^^^^^^^^^^^^^^^^^^^^^^^^^^^^^^^^^^^^^ 要离职前必须要拿到离职证明书,被公司要求离职,就是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自己想要离职,就是自愿离职证明书 拿到证明书是确定你跟公司的劳工关系终止并结束,免得日後有纠纷, 当然如果你觉得日後不会有纠纷,那你不拿也没关系. 你跟公司有吵架,离职後的劳资纠纷是很容易见到的,所以你走的时候最好要拿, 至於你没按照公司正常离职程序就走人,也没有行使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来终止, 加上如果你当没有老板同意你离职的书面文件证明或录音或人证,会对你较为不利, 形容你自己还没有离职却不来公司,有可能会造成公司损失状况. (我指的是老板万一否认同意你离职,你又提不出证据时) : 後来我收到雇主的存证信函,上面说我未依公司规定办离职, : 且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此外又说我串连同事集体离职,公司有具体证据。 : 我承认交接是我该做的事,所以後来我有回去谈交接事宜。 ^^^^^^^^^^^^^^^^^^^^^^^^^^^^^^^^^^^^^^^^^^^^^^^^^^^^^ 你的确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离职,交接你要尽快处理完毕比较好, 至於公司说你串连其他同时离职的问题,我是觉得其他同事也是成年人了, 离职与否的权利在个人,并非你ㄧ人就可以决定了,或许你有跟其他同事讨论, 是否要离职的相关事项,但是最後决定离职与否权利还是在同事手上, 跟你倒是没有太大的相关性,除非公司能够提出来具体事证造成同事离职, 但是该具体事证应该是要以"捏造的非事实"来误导同事,以致公司损失, 才能像你求偿(民事损害赔偿),这是我的看法. : 然而在谈的过程才知道虽然我们都晓得办公室有装设保全系统, : 但我们只知道有监视摄影机,雇主从未告知我们录影同时还有录音。 : 另外雇主也在未告知我们的情况下监看员工的电脑活动, : 甚至擅自将我们的即时通讯记录自行保留下来。 : 请问他在我们不知情的状况下做这些事,是否有违法呢? ^^^^^^^^^^^^^^^^^^^^^^^^^^^^^^^^^^^^^^^^^^^^^^^^^^^^^^^ 公司的办公室有加装摄影机与录音,以及擅自留下即时通讯记录, 这个有没有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留待其他法律人大大来解答, 这我不是非常懂 @@a 在我的认知里面,该公司所留下的录影,录音,即时通纪录.等, 未来作为诉讼证据是可以,但是法官是否采用要看法官的见解, 在法院的见解是有的法官认同,有的法官不认同, 不认同理由就是为此蒐证是未经对方同意下取得,为不法之取得方式,故不做参考 这个问题只能看法官的见解,ㄧ切是运气运气, 所以未来如果你跟公司真的走上法院,那证据是否有效要看法官见解. : 虽然有写了离职书,但雇主告诉我必须等到交接办完才能领离职前的薪资, : 由於有一些事情需要他先准备,所以我等他电话约时间回去办。 : 可是已经好几天了,他却一直没打来,薪水也被他一直扣着。 ^^^^^^^^^^^^^^^^^^^^^^^^^^^^^^^^^^^^^^^^^^^^^^^^^^^^^^^^^^^ 公司的确可以有这样的说法,但是工资还是要按时全额给付, ex:公司五号发薪水,那九月五号就应该要领八月份全额薪水, 不论你有没有交接完毕的情况下,都应该要按时全额薪水给付劳工. 如果没有按时全额给付就是违反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二十三条. : 此外在看过本板之後,我发现雇主本身做了很多违法的事情, : 例如前三个月「试用期」的劳退准备金是从员工薪水中扣,而不是公司额外提拨、 ^^^^^^^^^^^^^^^^^^^^^^^^^^^^^^^^^^^^^^^^^^^^^^^^^^^^^^^^^^^^^^^^^^^^^^^^^ 这个违反劳工退休金条例第十四条 : 我的劳保是在到职二周後才加保、单日工作超过8小时不给加班费、 ^^^^^^^^^^^^^^^^^^^^^^^^^^^^^^ ^^^^^^^^^^^^^^^^^^^^^^^^^^^^ 违反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 : 双周工时超过84小时(我们是隔周休,周一~五9点到6点, : 周六10点到4点,午休1小时)等等。 ^^^^^^^^^^^^^^^^^^^^^^^^^^^^^^^^^^^^^^^^^^^^^^^^^^^^^ 如果每天正常都工作八小时没有多加班,那双周的确会超过正常工时, 应该要给加班费ㄧ小时,如果没给同样就会违反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 : 我也不想花太多时间跟力气在劳资争议啦、调解上, ^^^^^^^^^^^^^^^^^^^^^^^^^^^^^^^^^^^^^^^^^^^^^^^^ 如果不想要花太多的时间跟力气,最简单的就是交接完毕就不理公司, 不向公司要积欠的薪水,不理公司的其他要求,看公司会不会提出诉讼求偿, ㄧ般来说,公司很少向劳工会提起诉讼,因为公司也怕麻烦居多 除非双方结怨已深,那就是出一口气的例外情况. : 但是我需要领回自己该领的薪资,赶快开始新的生活。 ^^^^^^^^^^^^^^^^^^^^^^^^^^^^^^^^^^^^^^^^^^^^^^^^^^ 这跟上面所说的需求是有冲突的,因为要去要回老板不给的薪水, 本来就要花时间跟精神,所以你要自己衡量 : 我现在手上有的东西有可证明我被扣了6%劳退准备金的薪资明细表、 : 离职当月(9月)的出勤卡影本、雇主寄来的存证信函(上面有写我到职日期) : 以及劳保局的加退保记录(有记载我的加保日期)。 : 请问我可以怎麽做?谢谢。 ^^^^^^^^^^^^^^^^^^^^^^^^^^^^^^^^^^^^^^^^^^^^^^^^^^^^^^^^^ 预扣薪水做为违约金或是赔偿费用是违反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六条, 只要九月没发薪水,你拿出勤卡作证雇主大致上都会被罚钱 你上述所说的证据,的确可以提供劳保局跟劳检处(所)作为申诉之证据, 让老板受到裁罚,而且有证据会罚的机率会提高 像是劳退跟劳保证据,可打电话去劳保局申诉,劳保局会处罚雇主 像是出勤纪录卡影本跟存证信函都可以提供给劳动检查处(所)申诉之用, 相同的有提供,雇主受罚的机率会比较高. 但是老话ㄧ句,劳保局跟劳检处(所)得申诉是"最後出口气"的作法, 在协商的时候,证据是拿来当谈判的筹码之用,因为雇主被处罚是交钱给国库, 而不是把处罚的罚金送给你. 至於你该怎麽做,请先参考5841和5895,我要去上课了,没时间多写 有问题提问吧,至於常可以运用来处罚雇主的法条,你可以看我过去写的文章, 里面大多有提到,我就没有时间帮你附上相关法条, 就先这样,有错请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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