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雇主未幫工讀生保勞
時間Mon Oct 16 23:57:59 2006
※ 引述《jacky27f (鯉魚)》之銘言:
: 我的小閃光 最近在打工 我有叫她跟老闆要求勞保
: 但是老闆跟她說 工讀生沒有人再保勞保的啦 就這樣乎嚨過去
: 我也想說算了 不會在那邊做很久 就作罷 但是 又發生了....
: 因為她地工作時數是PM17:00~20:00 但是 時常客人很多 要加班 '常常到10:30~11:00
: 但是 有一天月底時 她看到 他的時數卡(打卡鐘) 所有超過10點的時間
: 都被老闆改成10點整 她去問老闆 老闆說 清潔工作 不算在時數內(幫你清潔做功德!??)
: 就這樣 一個月少了幾千大元捏 我很想幫她去跟老闆討她應該得到的薪水
: 但是.....他沒有勞保 到時候翻臉時 老闆可以連薪水都不用發 不承認有這個員工
: 卡每次打完都會被收起來 沒辦法影印 所以想用勞基法壓老闆
: 請問....雇主沒有幫員工保勞保 需要罰錢嗎!???
: 老闆亂畫員工的工作時數 可以去申訴嗎!??.......
遇到這樣的事情 我給你個人的處理看法
首先我已經覺得您的老闆很賊,打卡表還能馬上收起來,我真服了你老闆,
這種打工我會認為不要也罷,但是這是我"個人主觀意見",僅供參考而已
以下是我會採取的作法
(1).合理的計算目前老闆欠我多少錢?(包括該月工資.之前所欠而未給的工資)
(2).計算好合理的"未給付工資"後,你陪你女朋友ㄧ起去跟老闆說不做了,
看是要約定從哪天開始不工作.
(當天亦可,只是有點讓老闆調度不急,壞了ㄧ點,所以就給個兩三天左右緩衝時間)
(3).跟老闆說1.你沒有幫我投保勞保,已經觸犯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
(先確定公司總人數是否超過五人,有的話再說這句話,甚至你也可以不管
是否有超過五人,反正都說要去檢舉就對了,有沒有觸法交給主管機關
決定,反正可以先讓老闆知道你懂法律,嚇嚇老闆)
2.你確實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全額給付工資),
而這兩條法律老闆你都違反了,如果不給我積欠我的工資,那我就要去申訴,
未來如果查證屬實,你不僅會要被主管機關罰,還是必須要給我應得的薪水,
但是如果你現在給我積欠我的工資,那我就不去做申訴的動作,希望老闆好聚好散,
把欠我的錢給我,大家都不要撕破臉.....BABA..(其他可自己想)
(4).對老闆說話的口氣,要兇要平心靜氣自己選擇,可以吵的很兇,但是不要打起來,或
是對老闆有恐嚇的言語,ㄧ切採取講道理就好,老闆說"不",那就去檢舉就好,
別胡亂起衝突或打架
(5).談法律嚇老闆無法和解的話,那就直接去勞工局申訴,等ㄧ個月後的協調會召開,
記得到時候開會的時候,要跟老闆說我去檢舉罰的錢搞不好比你要給我的薪水多
(這句亦可在協商說),所以還是快點給我,不信你可以問勞工局承辦人員.
(6).勞工局協商不成,那就不用說打電話或跑一趟勞檢處(所)申訴老闆不給工資,
向勞檢處(所)說明情況,請其派人檢查,之後檢查完會有檢查報告給你,
你可以看勞檢報告上公司是否有違法事項,有的話就會被罰錢.
(7).你在考慮有沒有必要上法院訴訟,我的建議沒有五六萬就不要上法院了,
有五六萬都還得要自己收集好書面資料打訴訟比較划的來,所以就自認倒楣,
以後眼睛放亮一點,老闆太差就跟老闆說不想做了,說幾天後就不做,
理由自己隨便想,反正老闆太差,做了以後來是有很多糾紛,不如趁早就走.
以上是我的建議,如果有空也可以多多看看勞動基準法的條文,如果懶的看,
亦可看看別人所遭遇到的問題跟回文,勞動法令學了對自己比較有利,
到時候就算是因為勞資糾紛的訴訟,也可以自己蒐證自己打訴訟,
把握幾個重點就不用請律師,勞工法令常用的不多,老闆常觸犯的就那幾條 @@"
附上我提到的法律條文
名 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2 條 第 2 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規定應該要按時給付工資)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條也是雇主常常犯的,雖然我上面沒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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