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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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雇主未帮工读生保劳
时间Mon Oct 16 23:57:59 2006
※ 引述《jacky27f (鲤鱼)》之铭言:
: 我的小闪光 最近在打工 我有叫她跟老板要求劳保
: 但是老板跟她说 工读生没有人再保劳保的啦 就这样乎咙过去
: 我也想说算了 不会在那边做很久 就作罢 但是 又发生了....
: 因为她地工作时数是PM17:00~20:00 但是 时常客人很多 要加班 '常常到10:30~11:00
: 但是 有一天月底时 她看到 他的时数卡(打卡钟) 所有超过10点的时间
: 都被老板改成10点整 她去问老板 老板说 清洁工作 不算在时数内(帮你清洁做功德!??)
: 就这样 一个月少了几千大元捏 我很想帮她去跟老板讨她应该得到的薪水
: 但是.....他没有劳保 到时候翻脸时 老板可以连薪水都不用发 不承认有这个员工
: 卡每次打完都会被收起来 没办法影印 所以想用劳基法压老板
: 请问....雇主没有帮员工保劳保 需要罚钱吗!???
: 老板乱画员工的工作时数 可以去申诉吗!??.......
遇到这样的事情 我给你个人的处理看法
首先我已经觉得您的老板很贼,打卡表还能马上收起来,我真服了你老板,
这种打工我会认为不要也罢,但是这是我"个人主观意见",仅供参考而已
以下是我会采取的作法
(1).合理的计算目前老板欠我多少钱?(包括该月工资.之前所欠而未给的工资)
(2).计算好合理的"未给付工资"後,你陪你女朋友ㄧ起去跟老板说不做了,
看是要约定从哪天开始不工作.
(当天亦可,只是有点让老板调度不急,坏了ㄧ点,所以就给个两三天左右缓冲时间)
(3).跟老板说1.你没有帮我投保劳保,已经触犯劳工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
(先确定公司总人数是否超过五人,有的话再说这句话,甚至你也可以不管
是否有超过五人,反正都说要去检举就对了,有没有触法交给主管机关
决定,反正可以先让老板知道你懂法律,吓吓老板)
2.你确实已经违反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全额给付工资),
而这两条法律老板你都违反了,如果不给我积欠我的工资,那我就要去申诉,
未来如果查证属实,你不仅会要被主管机关罚,还是必须要给我应得的薪水,
但是如果你现在给我积欠我的工资,那我就不去做申诉的动作,希望老板好聚好散,
把欠我的钱给我,大家都不要撕破脸.....BABA..(其他可自己想)
(4).对老板说话的口气,要凶要平心静气自己选择,可以吵的很凶,但是不要打起来,或
是对老板有恐吓的言语,ㄧ切采取讲道理就好,老板说"不",那就去检举就好,
别胡乱起冲突或打架
(5).谈法律吓老板无法和解的话,那就直接去劳工局申诉,等ㄧ个月後的协调会召开,
记得到时候开会的时候,要跟老板说我去检举罚的钱搞不好比你要给我的薪水多
(这句亦可在协商说),所以还是快点给我,不信你可以问劳工局承办人员.
(6).劳工局协商不成,那就不用说打电话或跑一趟劳检处(所)申诉老板不给工资,
向劳检处(所)说明情况,请其派人检查,之後检查完会有检查报告给你,
你可以看劳检报告上公司是否有违法事项,有的话就会被罚钱.
(7).你在考虑有没有必要上法院诉讼,我的建议没有五六万就不要上法院了,
有五六万都还得要自己收集好书面资料打诉讼比较划的来,所以就自认倒楣,
以後眼睛放亮一点,老板太差就跟老板说不想做了,说几天後就不做,
理由自己随便想,反正老板太差,做了以後来是有很多纠纷,不如趁早就走.
以上是我的建议,如果有空也可以多多看看劳动基准法的条文,如果懒的看,
亦可看看别人所遭遇到的问题跟回文,劳动法令学了对自己比较有利,
到时候就算是因为劳资纠纷的诉讼,也可以自己蒐证自己打诉讼,
把握几个重点就不用请律师,劳工法令常用的不多,老板常触犯的就那几条 @@"
附上我提到的法律条文
名 称: 劳工保险条例 (民国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条 凡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
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
一 受雇於雇用劳工五人以上之公、民营工厂、矿场、盐场、农场、牧场
、林场、茶场之产业劳工及交通、公用事业之员工。
二 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
三 受雇於雇用五人以上之新闻、文化、公益及合作事业之员工。
四 依法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之政府机关及公、
私立学校之员工。
五 受雇从事渔业生产之劳动者。
六 在政府登记有案之职业训练机构接受训练者。
七 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者。
八 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渔会之甲类会员。
前项规定,於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身心健康之未满十五
岁劳工亦适用之。
前二项所称劳工,包括在职外国籍员工。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2 条 第 2 项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
,不在此限。(规定工资应全额给付)
第 23 条 工资之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
次;按件计酬者亦同。(规定应该要按时给付工资)
雇主应置备劳工工资清册,将发放工资、工资计算项目、工资总额等事项
记入。工资清册应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条也是雇主常常犯的,虽然我上面没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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