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勞資糾紛~不當懲處及解僱與離職問題
時間Mon Oct 16 15:36:31 2006
※ 引述《venusyu413 (小夜)》之銘言:
: 今天早上我已經去勞工局申訴了,大約要到10/20幾號過後
: 才能幫我協調有關的問題,今早我問過勞工局的人員,她們
: 表示,曠職只扣當日薪水,不能扣3天薪水,還有,要有通知書
: 告知記過處分,不可直接記過處分,聽他這樣說,我安心不少
: 也許,這整個事件要等到20幾號之後,才知道所謂的發展,畢竟
: 我真的認為,我會發生這樣的事件,是所謂的遷怒,我很無辜
: 因老闆曾說過(我看起來很好欺負!)
其實我建議原po可以回去跟,公司要要看薪水,這是最快拿到薪水的方法
也可以訓練自己的談判技巧,但是如果上司比你兇太多的話,那就算了.
基本上,原po公司已經至少有觸犯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
所以跟公司談判一下,也是有談判的空間存在,順便練習膽量.
更何況只能查證屬實,勞工主管機關就能裁罰該事業單位,所以可以試試看
如果不行,那也可以等勞工局承辦人員幫你主張權利,但是薪水拿不拿的到都是運氣,
所以平時要多行善,看上天會不會多保佑ㄧ點
附上妳可運用的法條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2 條 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是規定要工資全額給付)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是規定要按時給付工資)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得任意預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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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32.208
1F:推 venusyu413:謝謝你..我會記起來的 10/16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