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劳资纠纷~不当惩处及解雇与离职问题
时间Mon Oct 16 15:36:31 2006
※ 引述《venusyu413 (小夜)》之铭言:
: 今天早上我已经去劳工局申诉了,大约要到10/20几号过後
: 才能帮我协调有关的问题,今早我问过劳工局的人员,她们
: 表示,旷职只扣当日薪水,不能扣3天薪水,还有,要有通知书
: 告知记过处分,不可直接记过处分,听他这样说,我安心不少
: 也许,这整个事件要等到20几号之後,才知道所谓的发展,毕竟
: 我真的认为,我会发生这样的事件,是所谓的迁怒,我很无辜
: 因老板曾说过(我看起来很好欺负!)
其实我建议原po可以回去跟,公司要要看薪水,这是最快拿到薪水的方法
也可以训练自己的谈判技巧,但是如果上司比你凶太多的话,那就算了.
基本上,原po公司已经至少有触犯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二十六条规定
所以跟公司谈判一下,也是有谈判的空间存在,顺便练习胆量.
更何况只能查证属实,劳工主管机关就能裁罚该事业单位,所以可以试试看
如果不行,那也可以等劳工局承办人员帮你主张权利,但是薪水拿不拿的到都是运气,
所以平时要多行善,看上天会不会多保佑ㄧ点
附上你可运用的法条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2 条 第2项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
,不在此限。(是规定要工资全额给付)
第 23 条 工资之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
次;按件计酬者亦同。(是规定要按时给付工资)
雇主应置备劳工工资清册,将发放工资、工资计算项目、工资总额等事项
记入。工资清册应保存五年。
第 26 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不得任意预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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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32.208
1F:推 venusyu413:谢谢你..我会记起来的 10/16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