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薪資被積欠或延後
時間Mon Oct 16 14:49:58 2006
※ 引述《qqinq (看笨版長知識)》之銘言:
: 延續上次5895的問題:
: 公司現在就是知道有了單據就會被檢舉,
: 所以一直堅持不給積欠的金額單據,
: 當初離職時我有跟公司要單據,但是他們一直拖~
: 拖到現在都還沒給,
: 而由於之前公司就周轉困難,
: 所以沒有把薪資匯到銀行,
: 而是幾仟、幾仟的發,
: 請問現在拿不到單據、或公司開了卻不蓋章,
: 該怎麼辦呢?拿不到單據可以去檢舉嗎?
: 謝謝回答~~
單據能拿就能,拿不到就算了 @@" 至於公司不給單據的問題就不要理,
估計一下公司欠你多少錢,直接跟公司要就好了.
只是盡量能保留,自己有出勤的紀錄跟領薪資料,方便佐證公司欠你多少錢
但是,勞工比較弱勢,不見得都會有證據,如果沒有就算ꐮF
ㄧ樣可以去勞工局跟勞檢處申訴,當然是勞工局先申訴,不行再去勞檢處申訴
沒有證據,只能依賴勞動檢查員就其所見去查,還是可以申訴,只是機率問題
我個人是推 方法一 + 跟雇主說公司已經觸犯勞動基準法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
如果公司說是扣你薪水為理由,就觸犯第二十六條
去跟公司講道理,是會讓你最快拿到,如果你覺得公司不會理你,或是太麻煩,
那就等勞工局開會,協調不成就去勞動檢查處(所)申訴吧.
(ps: 公司如果堅持不給,最後你還是得要上法院去主張你的權利,至於要不要打訴訟
那你就評估有沒有經濟效益,沒有的話,就做到勞檢處申訴就好了.)
附上 你可以運用的法條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2 條 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這條是規定工資要全額給付)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這條是規定工資要按時給付)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條是規定不能預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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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32.208
1F:推 qqinq:非常感謝您~~~^^ 10/16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