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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gela421 (拒絕幸福)》之銘言: : 小女子有疑問想請問各位好心人... : 近日才得知公司被轉賣於他人,而老板至今皆未出面說明, : 10/5才由經理口中告之各位員工說"我們被賣了!" : (因為經理不被新老板留任所以心情鬱卒的告訴我們...) : 原有員工皆留任,除經理及會計除外,號稱只是股東換人,但公司名號一切皆不更改. : 所以所有員工權益不受影響,如果到時新老闆不承認再去告他. 這個應該是轉讓 但是你也去查 到底是合併還是轉讓 公司名稱是否有變 勞保投保單位是否會變動 (尤其是 新舊公司 各是獨立法人時) 別擔心 勞動基準法 第二十條 有保障你的權益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這條法律保障明定 雇主要你離職要給資遣費 留用的勞工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但是強烈建議 最好是聯合公司員工 要重新簽訂勞動契約 免得新雇主不認帳 然後 條款記得 要有 繼續承認上一家公司的年資條款 (非常重要) (若是沒種跟雇主講 那就先看看 新雇主人好不好 看是不是好老闆) 如果不是好雇主 千萬記得 還是有新勞動契約並有包含 承認上一家公司年資條款 : 然後說10/20新老板進駐,但所有權至10/31仍歸舊老闆所管. : 頓時所有員工皆很錯愕....將近年底才換老闆,辛苦工作一年,不要說年終拿不到了, : 就連新老板也惡名昭彰,搞的員工人心惶惶... : 生意人怎麼可以這麼沒品,公司轉手也不需要告知員工嗎?想當做啥事都沒有就默默走人.. : 欺騙員工不懂也不告知,這樣對嗎?? : 難道做員工就只能呆呆被賣??一點選擇權都沒有?? 轉讓不用員工同意 你又不出資 也不是股東 雇主不用經過你同意 但是 新雇主 如果在簽訂新勞動契約 若對你原本的勞動條件有影響時 你可以跟雇主協商說不同意勞動條件變更 和 留用 請他發給資遣費 要不然最後可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來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 詢問過勞工局,得到的答案卻是模棱兩可,說 : 1.只要新舊老闆協商好員工去留即可,並不需要告知員工, : 也不需要詢問員工意願是否去留. : 2.如果新老闆不承認舊福利及年資再去告他!! : 3.不管我接不接受留任也領不到舊老闆應給的資遣費. 1.理由我剛剛講過 2.的確要你實際有損失才可以說老闆違反第二十條或第十四條規定 3.假如勞動條件沒有變更 那又你不同意留用 那不就等於 自動離職 除非勞動條件有變更 以致你權益受損 你才有用 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 所以勞工局的答案並沒有錯 只是你大概並沒有理解勞工局人員的解釋 只有一種情況 你可以同意是否留用 那就是 "企業合併" 的時候 (這是透過 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的規範 來保護 ) : 透過經理詢問老闆,一直到現在10/14號老闆都推說沒時間, : 經我們再三反應,才推說10/25會聯合新老板跟員工開會!! : (我很懷疑,那時他真的還會出現嗎??東西全都搬走..走都來不及還會回來嗎?) : 想請問各位好心人:1.公司未經詢問,不管我留不留任,難道舊老闆不應該發資遣費嗎?? : 資遣費又是該由誰出呢??如果該發,我該根據那一條法規 : 清楚明確告知那各狠心無情的老闆?? : 2.假如在10/25開會時我提出我不願留任,那那時我還能領到錢嗎? : 3.跟新老板該訂定怎樣的新約以保障現有權益呢?? : (當初進來也只有口頭說薪水多少,連啥都都沒簽, : 勞基法也都跟假的一樣,我不敢保證新的老闆會有多遵守..) : 4.老闆至今仍未發公告或說面說明告知員工,有法可管嗎?? : 真的很不甘心....很難過... 1. 公司不用詢問你的意見 同意留用權 在新舊雇主身上 不在你身上 現在就可以問說 同意留用與否? 趁新就雇主在的時候 聯合其他勞工 要求 簽訂新的勞動契約 並要求公佈 留用員工名單 同時也要要求在契約上 要載明 上一家公司年資續計的條文 (如果新雇主不肯 那就要要求舊雇主先發給所有勞工資遣費) 你可以研究一下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跟 第二十條規定一下 2. 不能 如果老闆要留你 你不願意留下 那就是視同你提出自願離職 沒有資遣費 除非你公司是合併 3. 可以聯合其他員工 要求雇主要簽訂勞動契約 如果不簽的話 那你盡量要求 公司法人格是同一個(非屬於各自不同獨立法人) 亦或是 跟新公司簽訂 有關上一家公司年資續計 的 契約書 最起碼年資部份 要有書面證明 要不然未來會比較有爭議 你要小心 4. 你可以催促老闆 盡量早點說明 真的強烈建議你 要先查 公司到底是轉讓 還是 合併 或是其他情況 接下來 最好其他勞動權益部份 最好要有書面資料證明 最少最少 年資續計的部分 也要有新雇主同意年資續計的契約書來保障自己 免得到時候 口說無憑 被新雇主陰一招 年資白費 勞工局對你說的也沒有錯 目前你並沒有任何損失 勞工局幫不了你 目前要靠你自己 還有 勞資糾紛也最好靠你努力去爭取 才是王道 主管機關不是萬能 只能給予協助 而不是 你完全依靠主管機關 附上 我所說的相關條文 你可以先研究這兩條 跟 勞動基準法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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