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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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公司被转卖,员工权益该如何?
时间Sat Oct 14 23:46:05 2006
※ 引述《Angela421 (拒绝幸福)》之铭言:
: 小女子有疑问想请问各位好心人...
: 近日才得知公司被转卖於他人,而老板至今皆未出面说明,
: 10/5才由经理口中告之各位员工说"我们被卖了!"
: (因为经理不被新老板留任所以心情郁卒的告诉我们...)
: 原有员工皆留任,除经理及会计除外,号称只是股东换人,但公司名号一切皆不更改.
: 所以所有员工权益不受影响,如果到时新老板不承认再去告他.
这个应该是转让 但是你也去查 到底是合并还是转让
公司名称是否有变 劳保投保单位是否会变动 (尤其是 新旧公司 各是独立法人时)
别担心 劳动基准法 第二十条 有保障你的权益
第 20 条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
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
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这条法律保障明定 雇主要你离职要给资遣费 留用的劳工由新雇主继续承认
但是强烈建议 最好是联合公司员工 要重新签订劳动契约 免得新雇主不认帐
然後 条款记得 要有 继续承认上一家公司的年资条款 (非常重要)
(若是没种跟雇主讲 那就先看看 新雇主人好不好 看是不是好老板)
如果不是好雇主 千万记得 还是有新劳动契约并有包含 承认上一家公司年资条款
: 然後说10/20新老板进驻,但所有权至10/31仍归旧老板所管.
: 顿时所有员工皆很错愕....将近年底才换老板,辛苦工作一年,不要说年终拿不到了,
: 就连新老板也恶名昭彰,搞的员工人心惶惶...
: 生意人怎麽可以这麽没品,公司转手也不需要告知员工吗?想当做啥事都没有就默默走人..
: 欺骗员工不懂也不告知,这样对吗??
: 难道做员工就只能呆呆被卖??一点选择权都没有??
转让不用员工同意 你又不出资 也不是股东 雇主不用经过你同意
但是 新雇主 如果在签订新劳动契约 若对你原本的劳动条件有影响时
你可以跟雇主协商说不同意劳动条件变更 和 留用 请他发给资遣费
要不然最後可用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六款来片面终止劳动契约
: 询问过劳工局,得到的答案却是模棱两可,说
: 1.只要新旧老板协商好员工去留即可,并不需要告知员工,
: 也不需要询问员工意愿是否去留.
: 2.如果新老板不承认旧福利及年资再去告他!!
: 3.不管我接不接受留任也领不到旧老板应给的资遣费.
1.理由我刚刚讲过
2.的确要你实际有损失才可以说老板违反第二十条或第十四条规定
3.假如劳动条件没有变更 那又你不同意留用 那不就等於 自动离职
除非劳动条件有变更 以致你权益受损 你才有用 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所以劳工局的答案并没有错 只是你大概并没有理解劳工局人员的解释
只有一种情况 你可以同意是否留用 那就是 "企业合并" 的时候
(这是透过 企业并购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范 来保护 )
: 透过经理询问老板,一直到现在10/14号老板都推说没时间,
: 经我们再三反应,才推说10/25会联合新老板跟员工开会!!
: (我很怀疑,那时他真的还会出现吗??东西全都搬走..走都来不及还会回来吗?)
: 想请问各位好心人:1.公司未经询问,不管我留不留任,难道旧老板不应该发资遣费吗??
: 资遣费又是该由谁出呢??如果该发,我该根据那一条法规
: 清楚明确告知那各狠心无情的老板??
: 2.假如在10/25开会时我提出我不愿留任,那那时我还能领到钱吗?
: 3.跟新老板该订定怎样的新约以保障现有权益呢??
: (当初进来也只有口头说薪水多少,连啥都都没签,
: 劳基法也都跟假的一样,我不敢保证新的老板会有多遵守..)
: 4.老板至今仍未发公告或说面说明告知员工,有法可管吗??
: 真的很不甘心....很难过...
1. 公司不用询问你的意见 同意留用权 在新旧雇主身上 不在你身上
现在就可以问说 同意留用与否? 趁新就雇主在的时候
联合其他劳工 要求 签订新的劳动契约 并要求公布 留用员工名单
同时也要要求在契约上 要载明 上一家公司年资续计的条文
(如果新雇主不肯 那就要要求旧雇主先发给所有劳工资遣费)
你可以研究一下 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 跟 第二十条规定一下
2. 不能 如果老板要留你 你不愿意留下 那就是视同你提出自愿离职
没有资遣费 除非你公司是合并
3. 可以联合其他员工 要求雇主要签订劳动契约 如果不签的话
那你尽量要求 公司法人格是同一个(非属於各自不同独立法人)
亦或是 跟新公司签订 有关上一家公司年资续计 的 契约书
最起码年资部份 要有书面证明 要不然未来会比较有争议 你要小心
4. 你可以催促老板 尽量早点说明
真的强烈建议你 要先查 公司到底是转让 还是 合并 或是其他情况
接下来 最好其他劳动权益部份 最好要有书面资料证明
最少最少 年资续计的部分 也要有新雇主同意年资续计的契约书来保障自己
免得到时候 口说无凭 被新雇主阴一招 年资白费
劳工局对你说的也没有错 目前你并没有任何损失 劳工局帮不了你
目前要靠你自己 还有 劳资纠纷也最好靠你努力去争取 才是王道 主管机关不是万能
只能给予协助 而不是 你完全依靠主管机关
附上 我所说的相关条文 你可以先研究这两条 跟 劳动基准法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 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为者。
三 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
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第 20 条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
十六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十七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
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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