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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首先要先解釋一下 勞工局 跟 勞動檢查處(所)的職責 與功能 勞工局 ---->對勞工來說 這是"負責協調" 或是 調解 勞資爭議糾紛的單位 簡單的來說 就是 勞工局承辦人員會找勞資雙方 坐下來面對面談 透過雙方說明 找出爭議問題點 化解問題 製造和解 勞檢處(所)-->這是"專門檢查" 勞工工作環境 勞動條件 安全衛生 等方面的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員有行政檢查權 可以到公司檢查 上述的相關書面資料或環境 若是 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 或是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法 的情況出現 就可以對該公司 開立 行政處罰 (就是罰錢) 勞保局 --->專門處理 勞工保險 以及 勞工退休金 的相關事務 當然要檢舉 勞保短報 勞退沒有提撥 都是找勞保局 雖然 違反勞動基準法 ---> 勞工局裁罰 ---> 向勞檢處(所)檢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法 ---> 勞檢處(所)裁罰---> 向勞檢處(所)檢舉 勞保條例 跟 退休金條例 --> 勞保局裁罰 ---> 向勞保局檢舉 但是兩者要裁罰 都必須要透過勞動檢查報告 證明違法事實明確 才可以罰 所以這就是 需要勞工自己蒐證的重點 可以自己把證據拿給勞檢處(所)申訴 最起碼如果最後決定不上法院 也可以讓雇主被罰一筆錢 或是 可以拿來作為談判的籌碼 畢竟你手上握有讓雇主被罰的罪證 當然是籌碼 還要做點功課 先了解到 相關單位的職責 再去求助該單位的幫忙 是要利用 各公家機關的職權來協助自己 達成自己所要的目的 但是 你要一個沒有職權的單位幫你出頭 那是錯誤行為 有時候遇到她們不願意幫你 難免就會認為說 是公家機關懶惰 效率低 所以是公家機關的錯 (先花點時間去了解法律 與 相關單位職權 才是主張自己權利最重要的) ※ 引述《wunderbar (哇哈哈 )》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 : 這是我第一次來此po文,並懇求各位大德能給與小女子協助, : 文有點長,在此先叩謝各位! : 我被無預警解雇了,雖然我還在試用期(已兩個多月), : 但雇主給的理由我沒辦法接受,說我沒辦法配合上她的步調, : 沒辦法抓住她的心,跟我沒默契,我都沒法很準確猜到他要什麼, : 我個人屬於作風謹慎,且雇主講話交辦都常沒重點, : 說我每作一件事就要跟她confirm 讓她很受不了(因為她是急驚風) : (我個人步調是比較慢但幾乎都很準確,且也都在期限內達成!) : 有時明明按照他的說法去做,作出來他不滿意, : 向他表明是按他說法執行,她就擺爛裝傻說:我有這樣說過嗎? : (sorry,前言有點長)重點來了,我上星期四被突然告知說, : 只作到上禮拜五!遇到這樣事我很無助,跟好友訴苦, : 她們建議我隔天跟對方詢問資遣費要如何算? : 隔天我以著很低的姿態,試探的口氣問她有關資遣費要如何算? : 沒想到他惱羞成怒,說我不要臉還在試用期還敢要資遣費,並用了許多 ^^^^^^^^^^^^^^^^^^^ 只要有工作事實就有資遣費 因為你是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應該是雇主以不適任理由予以資遣 法律明文規定是要給 : 情緒性口氣言語羞辱人(且在全體同事面前)讓我覺得很難堪, : 隨即我就被他"趕"出去辦公室!(您沒看錯!我是被趕出來的) : 被趕出來後,我很不爭氣地在大街上哭了起來,打電話給好友, : 很義氣地放下手邊工作,拖我去勞工局申訴! : (本來不想去,但被罵懦弱) : 去北市勞工局申訴之間,勞工媽媽協助我們填了表格, : 在了解來龍去脈後竟說:勞工局其實只能作協調,但錢在雇主口袋, : 對方不拿錢出來妳也沒辦法, : 不要為了那些小錢打官司,趕快去找下一份工作吧! 勞工局這樣回答並沒有錯 因為 勞工相關單位就是沒有職權可以搶雇主錢給勞工 因為法律上並沒有賦予 主管機關能夠有這樣的規定 所以就不要強求 有這樣的職權的是法院 並不是 勞工行政單位 我個人一直認為 "勞資糾紛" 就是"民事糾紛"的一種 只是多了勞基法的保障 就種情況像是 你借朋友錢 朋友不給 你比民法多了一項法律可以保障而已 主官機關可以罰錢 但是無法搶你朋友的錢 直接 拿給你 所以最後你要主張權利 還是可以 只是要上法院去主張 : 我在申訴書寫了三項訴求: : 1.7月份工資如期給付 : 2.勞退6%退還 (因當初進去雇主說試用期,6%要自付從薪水扣,說這是公司規訂 : 我不知道這是違法,好友罵我豬頭,並要我把此項列進訴求裡! ) : 且看了我的薪資條才驚覺對方作了小手腳 : 對方扣的6%是拿兩萬六的6%去扣也就是 : 當初談的薪水兩萬八 - 勞健保 - 扣兩萬六*6% =實質領到的薪水 ^^^^^^^^^^ : 這樣是否會造成舉証上的困難呢? 這邊 您的雇主 觸犯了 勞工退休金條例 與 勞動基準法 你手邊的薪資條 足夠可以證明 你雇主觸犯的事由 你的薪水的確是 兩萬八 沒錯 這是無庸置疑 但是你的薪水 雇主不能擅自扣錢 拿去繳 勞工退休金的個人帳戶 所以你雇主 觸犯了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工資未全額給付) 與 上面這個是向 勞動檢查處(所) 申訴檢舉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十四條第一項(提撥低於實際薪資6%) 上面這個是向 勞工保險局 申訴檢舉 : 3.資遣費 : 今天剛收到勞工局的開會通知單 : 剛打電話問了負責協調的人,問假如協調會對方耍賴硬是不出席, : 也是沒辦法的事,他說對! 之後,我問他,可是就第2.3點對方 : 已明顯違反勞基法,難道勞工局不能直接開罰嗎? ^^^^^^^^^^^^^^^^^^^^^^^^^^^^^^^^^^^^^^^^^ 不行 一定要有勞檢報告才可以裁罰 你有證據 可以提高雇主被罰的機率 另外民事訴訟的時候 比較可以獲得勝訴 沒證據幾乎很難贏 人證又很難找到人肯出庭 所以有書面最好 沒有書面錄音 : 對方明顯有點不耐煩回我那也要有明顯證據證明雇主違法,才能開罰! : 不能單從我的片面之詞而進行開罰,隨即他說他有會要開,就掛上電話! : 面對這樣的情形,我覺得心灰意冷! 難道這種爛顧主沒法能治他嗎? : 我是小小員工只是一昧天真想要這種雇主受到應有的處罰, 勞工局 勞資爭議科是一個超級忙碌的地方 (我意指都市區的勞工局) 一個勞資糾紛協調會 有時候要開一兩個小時 甚至三四個小時 每天要面對很多火爆的雇主跟勞工 你也不希望輪你開會時 承辦人因接別通電話遲到 所以你就要將心比心體諒一下承辦人員的辛勞 (我並非勞工局人員 我只是曾在那 實習過 設想一天要開三場協調會 面對 火爆勞工 雇主爭吵還要想辦法和解的畫面 這是 勞工局承辦人員每天都會遇到的 @@" ) : 我就得上法院跟她周旋嗎? : 可是我沒錢請得動律師,對方雖是中小企業但家境也頗富裕 : (名牌服飾,小孩們都送去國外遊學) : 各位版友,難道我真要摸摸鼻子就這樣子算了,姑息養奸嗎? : 好希望這種人能得到應有處罰, : 哪位好心人來告訴我該怎麼辦呢? : 要如何懲治這樣惡劣的雇主,上法院會有勝算嗎? : 再次向各位大德呈上最高的謝意! m(_ _)m 我給你建議 日後 你遇到這種事情 萬一遇到雇主要叫你離職 首先 最近的打卡 出缺勤紀錄 有辦法影印就影印(離職前的薪資最容易有糾紛) 再來 離職的相關文件也要留著 (但是千萬不能簽下自願離職書) 有必要就錄音 這些都是保護自己的動作 以被不時之需 (沒有也沒關係 ) 接下來 以你的例子為例 如果我收集好相關書面資料證據後 我就會拿起 勞動基準法的法律條文 跟他講說 (用法律嚇雇主 讓他知道你懂法律) 老闆你要我離職 是以我 不適任為由 應屬於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下 那你必須還是要給我資遣費 要不然你已經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資遣費規定 另外 你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金 是從我薪水扣 這個事實 已經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 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違反事實明確 如果我去勞工局 或是 勞檢處 申訴 到時候你會被罰錢 而且最後還是要給我 (虎他的) 不如現在大家好好談 那你現在總共應該要給我 ooooo元 現在可以趕快給我嗎? 不給的話 我可能打算拿著書面資料 向 勞工局 跟 勞檢處(所) 檢舉 我想大家不要那麼麻煩 可以趁早解決 好聚好散嗎? (盡量用談判 拿籌碼逼雇主快點和解 這是最快拿到錢的方法 等勞工局開會要一個月) 如果 真的老闆不給 就先去勞工局申訴 召開協調會 (不要想雇主會不會來 來只是有機會給或不給 不來就代表沒有誠意 那你也不用客氣 就去勞檢處申訴) 如果雇主不來 或是 協調會不成立 那你就拿書面資料 去 勞動檢查處(所)申訴 那勞動檢查處(所) 會針對你所提的事證 去調查 並在調查後會給你一份 調查報告書 讓你知道調查結果 起碼知道公司有沒有觸法 有觸法大多會被罰 (沒有證據亦可 但是 雇主被罰的機率 會比較低一點 但雇主惡劣 就一定要申訴 ) 接下來考慮 要不要上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金額沒有個三五萬 就不要訴訟了 快點去找工作 才是真的 因為花的心力太過麻煩 因為還要出庭 寫狀紙 .. 等等 而你自己如果證據充足 當然你自己不用請律師 自己打訴訟都可以 所以 有空可以唸勞動基準法 或是 勞保 勞退條例 都是保護自己的做法 到離職時 比較可以跟雇主 講說 他觸犯哪條法律 抓住雇主的弱點 要求和解 (平常就別講了 講了祇是會讓雇主刁難你而已 @@") 另外提供一些 雇主常常觸犯勞動基準法給大家了解 1.雇主無論如何不得從薪水扣錢(除非你"曠職當日薪水" "遲到" "欠公司錢"..等等) 尤其是違約金 絕對不能扣薪水 否則觸犯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 2.工資要全額給付給勞工 如果不全額給 就是觸犯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3.單週工時不超過48小時 雙週不得超過84小時 超過要給加班費 不給加班費 就是觸犯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工資未全額給) 第三十條(工時限制) 4.一個月內不得加班超過46小時 超過就是觸犯 第三十二條 5.特休要按照第三十八條規定 不按照即違反第三十八條 6.老闆要資遣你 要給預告工資 跟 資遣費 不給 就是違反第十六條(預告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 (勞基法雇主終止契約 只有"開除(符合第十二條)" 跟 "資遣(第十一條)" 不用管老闆叫你走是啥麼理由 只要你沒有重大過失 或 連續曠職 或 污辱or打雇主 否則基本上都要給資遣費) 大致上是這樣 其他想到在寫好了 有問題可以再問 當然有錯請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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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75.204
1F:→ Beijingman:雇主違法只有行政罰沒有刑罰,雇主根本不怕 10/14 22:18
2F:推 ivysky:雇主大多怕麻煩,我也曾列印半頁的勞基法就順利取得資遣費了 10/14 23:02
3F:推 sunhappy:要雇主罰錢 也比啥麼都沒做好 這就是出一口氣呀 @@" 10/1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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