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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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勞保退休金的問題
時間Fri Oct 13 23:27:10 2006
關於勞保以多報少部分,再補充一個實務見解提供參考。
依照此一實務見解,你父親也可以考慮提出「刑事偽造文書」的告訴,
如果你父親一直都不知道有「以多報少」的問題,則不會構成共犯。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第 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8 卷 5 期 6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 條 ( 83.01.28 版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78.09.15 版 )
法律問題: 乙受僱於A公司,甲為公司負責人。某甲於指示公司職員丙為乙辦理勞工
保險並辦理勞保薪資申請之際,經徵得某乙之同意,將某乙之薪資以多報
少,以節省A公司及某乙應分擔之保費。問甲、乙、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
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法律問題:乙受僱於A公司,甲為公司負責人。某甲於指示公司職員丙為乙辦理勞工
保險並辦理勞保薪資申請之際,經徵得某乙之同意,將某乙之薪資以多報
少,以節省A公司及某乙應分擔之保費。問甲、乙、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
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討論意見:甲說: (肯定說)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投保
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 (被保險人) 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
;對被保險人之薪資調整時,應依法通知保險人。又依勞工保險條
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依
式填具投保申請書二份及加保申報表乙份連同印鑑卡一份送交保險
人。故上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文書
均係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 (雇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 所規
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制作,應構成業務登載
不實罪。甲、乙、丙三人為共同正犯。
乙說: (否定說) 。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
指文書之作成與其業務有密切關係,非執行業務即不能作成該文書
者,始屬之。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投保單位,屬保險契約
之一方,其於要保時所填製之具保申請書,係勞保契約文件之一種
,並非要保人 (即雇主) 執行其業務所必須製作之文書,此與任何
強制保險之要保人如未據實填載要保契約內容,並不構成業務登載
不實罪之理由是相同的。如汽車所有人在填載第三人責任險之要保
書中,未據實填載各該事項,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時,觀念上很
難想像各該汽車所有人亦犯有業務登載不實罪。況雇主填載各該要
保文件,僅是盡公法上之義務,如同納稅義務人之填載各項報稅資
料,並不須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而勞保局對該填載之各項資料,復
有依職權主動查稅之權責,此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高度信賴該業
務上文書者不同。故本件A、B、C三人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 條 (83.01.28)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14 條 (84.02.28)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7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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