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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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劳保退休金的问题
时间Fri Oct 13 23:27:10 2006
关於劳保以多报少部分,再补充一个实务见解提供参考。
依照此一实务见解,你父亲也可以考虑提出「刑事伪造文书」的告诉,
如果你父亲一直都不知道有「以多报少」的问题,则不会构成共犯。
发文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谈会 刑事类第 11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4 年 00 月 00 日
座谈机关: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
资料来源: 司法院公报 第 38 卷 5 期 63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5 条 ( 83.01.28 版 )
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第 15 条 ( 78.09.15 版 )
法律问题: 乙受雇於A公司,甲为公司负责人。某甲於指示公司职员丙为乙办理劳工
保险并办理劳保薪资申请之际,经徵得某乙之同意,将某乙之薪资以多报
少,以节省A公司及某乙应分担之保费。问甲、乙、丙之行为是否成立刑
法第二百十五条之业务上登载不实罪?
法律问题:乙受雇於A公司,甲为公司负责人。某甲於指示公司职员丙为乙办理劳工
保险并办理劳保薪资申请之际,经徵得某乙之同意,将某乙之薪资以多报
少,以节省A公司及某乙应分担之保费。问甲、乙、丙之行为是否成立刑
法第二百十五条之业务上登载不实罪?
讨论意见:甲说: (肯定说) 。按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投保
单位应将其所属劳工 (被保险人) 到职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之薪资调整时,应依法通知保险人。又依劳工保险条
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投保之单位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依
式填具投保申请书二份及加保申报表乙份连同印监卡一份送交保险
人。故上开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及施行细则第十
五条之通知表、投保薪资调整表、投保申请书、加保申报表等文书
均系劳工保险条例对投保单位 (雇主或劳工所属团体、机构) 所规
定之业务,为雇主之附随业务,雇主如虚伪制作,应构成业务登载
不实罪。甲、乙、丙三人为共同正犯。
乙说: (否定说) 。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条所谓「业务上作成之文书」,系
指文书之作成与其业务有密切关系,非执行业务即不能作成该文书
者,始属之。雇主依劳工保险条例之规定为投保单位,属保险契约
之一方,其於要保时所填制之具保申请书,系劳保契约文件之一种
,并非要保人 (即雇主) 执行其业务所必须制作之文书,此与任何
强制保险之要保人如未据实填载要保契约内容,并不构成业务登载
不实罪之理由是相同的。如汽车所有人在填载第三人责任险之要保
书中,未据实填载各该事项,致生损害於他人或公众时,观念上很
难想像各该汽车所有人亦犯有业务登载不实罪。况雇主填载各该要
保文件,仅是尽公法上之义务,如同纳税义务人之填载各项报税资
料,并不须具有高度之专业性,而劳保局对该填载之各项资料,复
有依职权主动查税之权责,此与刑法第二百十五条之高度信赖该业
务上文书者不同。故本件A、B、C三人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条
之业务登载不实罪。
初步研讨结果:采甲说。
审查意见:拟采甲说。
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5 条 (83.01.28)
劳工保险条例 第 11、14 条 (84.02.28)
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第 15 条 (7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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