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勞工與雇主的問題
時間Fri Oct 13 22:06:33 2006
※ 引述《venusyu413 (小夜)》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如果我提離職在前,但因老闆不給離職,
: 而我口氣大聲一點,老闆就記過然後懲處單上寫,因
: 行為不當予以解雇,請問我能寫存證信函, 讓老闆把這
: 一條改掉嗎?或是說有另外的方法?
老闆叫你離職 這樣很好呀 沒有啥麼不好
這樣公司還要給你資遣費耶 有資遣費拿 我覺得更好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ꔩ)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老闆叫你說 行為不當 我認為只要沒有重大侮辱就不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
應該要依照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資遣 並給予資遣費
我告訴你個方法可以試試看 你又說 老闆如果你這樣叫我離職 要算你認為我不適任
所以公司應該要給我資遣費 當然 如果我自願離職 就沒有資遣費問題
因為自願離職本來就沒有資遣費 所以摟 你要資遣我 還是我 自願離職?
老闆 讓你自己選? 其實我是沒有意見 (拿法條給他看)
如果他說你的行為 構成重大侮辱 麻煩要請他先去告你 判刑確定才算
你可以試試看這個方法 如果你不在意資遣費的話啦 要不然你可以主張資遣費
在勞動法令上 算是雇主片面資遣你 而不是你終止契約 所以你有權要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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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75.204
1F:推 Rechtsanwalt:實際上到最後,老闆應該還是不會付資遣費.. 10/13 23:30
2F:推 Rechtsanwalt:雇主濫用終止權,勞工也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 10/13 23:34
3F:→ Rechtsanwalt:六款,並準用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 10/13 23:34
4F:推 sunhappy:的確 實務上 雇主不願意給 所以我建議原po 拿資遣費依據 10/13 23:56
5F:→ sunhappy:來嚇雇主 讓他更改離職原因 變成自動離職 雙方和解 10/13 23:57
6F:→ sunhappy:我看原po都要自動離職 可能也不在意資遣費 所以建議私下 10/13 23:58
7F:→ sunhappy:跟雇主協商 拿資遣費當籌碼 另外 14條來終止可拿17條的 10/13 23:58
8F:→ sunhappy:資遣費 萬一雇主仍是不給 勞檢處無法給予雇主行政處分 10/14 00:00
9F:→ sunhappy:因為16與17條規定 當中並不包含14條的資遣費為保護範圍 10/14 00:00
10F:→ sunhappy:所以就算原po依法有拿資遣費 但是 主管機關會無力幫忙 10/14 00:02
11F:→ sunhappy:這也算是法律執行上的一個小漏洞 10/14 00:03
12F:推 Rechtsanwalt:如果是不在意資遣費的話,只要服務證明上不亂寫離職 10/14 00:07
13F:→ Rechtsanwalt:原因,我想原po也可以別在意。:) 10/14 00:08
14F:推 Rechtsanwalt:另外也可以參考一下勞基法第78條.. 10/14 00:11
15F:推 venusyu413:我只想請他改掉"解僱"這2個字,明明是我不適應囧 10/14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