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劳工与雇主的问题
时间Fri Oct 13 22:06:33 2006
※ 引述《venusyu413 (小夜)》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如果我提离职在前,但因老板不给离职,
: 而我口气大声一点,老板就记过然後惩处单上写,因
: 行为不当予以解雇,请问我能写存证信函, 让老板把这
: 一条改掉吗?或是说有另外的方法?
老板叫你离职 这样很好呀 没有啥麽不好
这样公司还要给你资遣费耶 有资遣费拿 我觉得更好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ꔩ)
第 12 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 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 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 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 歇业或转让时。
二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 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老板叫你说 行为不当 我认为只要没有重大侮辱就不符合劳基法第十二条规定
应该要依照 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规定资遣 并给予资遣费
我告诉你个方法可以试试看 你又说 老板如果你这样叫我离职 要算你认为我不适任
所以公司应该要给我资遣费 当然 如果我自愿离职 就没有资遣费问题
因为自愿离职本来就没有资遣费 所以搂 你要资遣我 还是我 自愿离职?
老板 让你自己选? 其实我是没有意见 (拿法条给他看)
如果他说你的行为 构成重大侮辱 麻烦要请他先去告你 判刑确定才算
你可以试试看这个方法 如果你不在意资遣费的话啦 要不然你可以主张资遣费
在劳动法令上 算是雇主片面资遣你 而不是你终止契约 所以你有权要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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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75.204
1F:推 Rechtsanwalt:实际上到最後,老板应该还是不会付资遣费.. 10/13 23:30
2F:推 Rechtsanwalt:雇主滥用终止权,劳工也可以主张劳基法第14条第1项第 10/13 23:34
3F:→ Rechtsanwalt:六款,并准用同法第17条请求资遣费。 10/13 23:34
4F:推 sunhappy:的确 实务上 雇主不愿意给 所以我建议原po 拿资遣费依据 10/13 23:56
5F:→ sunhappy:来吓雇主 让他更改离职原因 变成自动离职 双方和解 10/13 23:57
6F:→ sunhappy:我看原po都要自动离职 可能也不在意资遣费 所以建议私下 10/13 23:58
7F:→ sunhappy:跟雇主协商 拿资遣费当筹码 另外 14条来终止可拿17条的 10/13 23:58
8F:→ sunhappy:资遣费 万一雇主仍是不给 劳检处无法给予雇主行政处分 10/14 00:00
9F:→ sunhappy:因为16与17条规定 当中并不包含14条的资遣费为保护范围 10/14 00:00
10F:→ sunhappy:所以就算原po依法有拿资遣费 但是 主管机关会无力帮忙 10/14 00:02
11F:→ sunhappy:这也算是法律执行上的一个小漏洞 10/14 00:03
12F:推 Rechtsanwalt:如果是不在意资遣费的话,只要服务证明上不乱写离职 10/14 00:07
13F:→ Rechtsanwalt:原因,我想原po也可以别在意。:) 10/14 00:08
14F:推 Rechtsanwalt:另外也可以参考一下劳基法第78条.. 10/14 00:11
15F:推 venusyu413:我只想请他改掉"解雇"这2个字,明明是我不适应囧 10/14 01:05